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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02/2011 高速铁路运输车辆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2 | 2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TR CU 002/2011 高速铁路运输车辆安全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区内以 200 公里/小时以上的速度,轨距为 1520 毫米的公共铁路上流通新制造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


 

自动耦合器必须包括能量吸收装置。

 
54.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轮、车轴和轮对必须具有静强度裕度和所需的抗疲劳系数,以确保在规定的全检期间抵抗缺陷(裂纹)的形成和发展在设计文档中。
 

车轮、车轴和轮辋的机械性能、冲击强度和残余应力状态必须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保证机械安全。

55.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必须对人和环境安全。
 
56.小气候指标、噪声级、次声、振动、超声波、电磁辐射、照明、高铁车辆驾驶室、高铁车辆内部场所空气成分不应超过允许值用于工作场所。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外部噪声水平不应超过允许值。
 
57. 高速铁路车辆及其部件在生产、运行、维护和修理过程中使用液体(酸、碱、液化气体)和燃料、润滑剂,不得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动物和植物。

58.铁路车辆的台阶、扶手必须系牢。台阶、平台、脚踏板和甲板的表面必须防滑。
 

59、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应提供千斤顶起吊的场所。用于与千斤顶接触的表面必须防止它们滑动。

当轮对从轨道上使用起重机和千斤顶脱轨时,应该可以举起每台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也可以用卡住的轮对运输。
 
60、高铁机车车辆结构、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突出部分不应有锐利的棱角、棱角,以免伤及维修人员和(或)乘客。
 
61. 高铁车辆驾驶室、高铁车辆驾驶室的内表面涂饰材料和物质不得超过发生发展风险程度的允许值火灾和人员暴露于火灾危险因素中。

如果有售票员隔间,客车必须在售票员隔间和乘客隔间之间以及车厢内 - 车厢之间也配备阻燃隔板。非厢式车厢顶棚上方和厢式车厢大(主)走廊上方的空间必须通过安装阻燃横梁至少划分为3个区域。
 
高铁车辆的驾驶室必须与其他高铁车辆用防火隔板隔开。
 
62.高铁机车车辆必须保证服务人员和乘客沿过渡平台从一节车厢到另一节车厢的安全通行。道口的设计应为封闭式,即排除服务人员和乘客与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外部元件、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元件,如接触网络、上层建筑等,并尽量减少服务人员和乘客在过渡地点时可能出现的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


63. 高铁车辆的座椅、沙发必须牢固地固定在地板上,并具有防止倾覆的结构,包括在紧急制动时。
 
乘客和维修人员个人行李的存放和固定场所应设计成在紧急制动和紧急疏散期间不会伤害乘客和维修人员。

 
高速铁路车辆的布局、乘客和服务人员的座椅布局必须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系统工程的要求。

64、高铁机车车辆的电机、风机、压缩机等设备的转动部件,必须有专门的防护装置,以防止服务人员和乘客意外接触高铁设备的运动部件。机车车辆。

65.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在过载、短路、接地故障、电气设备过电压以及接触网电压被移除时触发的保护和信号在再生制动期间,轮对打滑和打滑。保护操作应排除对电气设备的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后果:不可接受的发热,导致冒烟或火灾,和(或)过电压,导致电气设备绝缘击穿。


66.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电气设备未受保护(非绝缘)的带电部件,必须加以保护,以免服务人员和(或)乘客意外接触到这些部件。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所有围栏(包括管道)、用于紧固带电部件的结构,在发生故障时,这些部件的带电可能超过允许值,必须接地到高压体。高速铁路机车车辆。
 
67、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设置专用场所,存放一套电气保护设备,以及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维护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专用设备。
 
68、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产生的电磁干扰水平不应超过这些干扰不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行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性能的值它。
 
69.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运动产生的过大压力和头部空气波排放不应对客运平台上或铁路轨道附近的乘客产生危险影响。
 
70、电池盒必须是防爆的。
 
71、高铁机车车辆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装置、灭火器专用放置场所、消防器材。

火灾报警系统应提供指示点火位置的声学和光学信息,自动检测探测器与控制面板通信线路中的故障(短路、开路),还应能够定期检查他们的服务能力。


72、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空调系统(加热、冷却、通风),吸烟区应配备单独的通风系统,将空气排出房间而不进行再循环;

b) 车内电话通讯;

c) 加热轴箱控制系统;

d) 饮用水和家庭供水系统;

e) 环保厕所设施。
 
73.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厢必须配备直接位于客舱内的装置,以便乘客与机车或列车乘务员进行通信。

74. 高铁机车车辆的车门必须配备开启(关闭)系统(装置)和控制系统,以确保服务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高速铁路车辆的车门必须装有锁定装置,以防止列车在行驶时被乘客或未经授权的人员打开。

75. 高速铁路车辆车门的紧急开启应按标准方案进行,并固定在开启位置。斜倚式入户门的紧急开启必须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允许值内的速度下手动进行。
 
76. 高铁机车车辆应配备供残疾人和携带儿童乘客通过的座椅。

77. 供行动不便的市民通行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用于快速上升、下降和安全固定轮椅的装置;

b) 面积增加的专用浴室;

c) 宽度增加的通道。

78.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配备视觉、听觉报警装置。

79、高铁机车车辆首节车厢前部应设置探照灯和左右两盏信号缓冲灯。
 
探照灯应沿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头部车厢的纵向对称轴安装。探照灯的轴向光束必须平行于铁轨的水平面。泛光灯必须连接到提供额定轴向发光强度的强光和昏暗的光。

应该可以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行驶时支持探照灯的运行。
 
80. 高铁机车车辆应配备声音信号装置——高音量和低音量开启台风和汽笛的装置应位于驾驶员和副驾驶员最佳可及范围内。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声音信号的系统应该有一个重复——它应该包括通过机械作用直接控制台风空气阀的装置。

81、高铁机车车辆的受电弓必须装有在接触接触线摩擦面以下遇到障碍物时紧急降下受电弓的装置。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受电弓滑轨压在架空线上的气动分量与静压之比不应超过允许值。
 

82、为确保安全,对铁路轨道、铁路轨道组成部分和铁路轨道组成部分的要素,制定了以下要求:

a) 铁路轨道的所有组成部分(路基、上部结构等)和铁路轨道组成部分的元件(钢轨、道岔、钢轨扣件、轨枕、道碴等)在强度、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应保证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允许值内以最高速度安全行驶;

 
b) 轨道上部结构和路基必须保证铁路轨道在平面和纵剖面中的位置稳定。曲线几何参数的设置应保证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稳定性,防止其车轮脱轨和倾覆;
 

c) 当路径沿水道和水库设置时,通过水道的涵洞引道处的路基边缘高度,以及待加固的斜坡顶部,应高于最高计算水位的规定值基于给定超出概率的水平;
 

d) 连续焊接轨道的设计应排除轨道和睡眠炉排同时暴露于列车和温度载荷的排放;

 
e) 人工结构必须具有设计用于结构和路径本身安全维护的装置(人行道、带栏杆的掩体、桥面、壁龛、摄像机、楼梯、栏杆、特殊观察装置和装置、警告信号等);

 
f) 道岔应有防止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擅自转移道岔和移动部件的装置;
 

g) 隧道断面的几何尺寸和设计方案的确定应考虑到隧道入口处产生的超额空气动力压力值的最小化和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隧道内的运动;
 

h) 在设计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时,包括铁路轨道的组成部分,以及在设计包括铁路轨道组成部分要素的产品时,应进行专门研究以做出减少的决定。以最高速度通过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时隧道、封闭挖掘和地下车站的空气动力压力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