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02/2011 高速铁路运输车辆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7月15日第710号的决定批准
第1条 范围
一、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高铁运输车辆。
本次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对象为高速铁路运输车辆,包括:
a) 用于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关税区内以 200 公里/小时以上的速度,轨距为 1520 毫米的公共铁路上流通新制造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
b) 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包括:
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子系统,如铁路轨道、铁路供电、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铁路电信以及车站建筑物、结构和设备;
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子系统的组成部分和子系统组成部分的要素。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附录1所列的技术法规对象。
2、高铁机车车辆及其零部件、高铁基础设施的设计(含勘察)、生产、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调试,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已完成建设,并进行产品合格评定。
海关联盟成员国的铁路运输立法规定了高铁运输运营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要求。
3、为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高铁运输提出了安全要求。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第4条 安全要求
1. 本技术法规考虑到损害风险的程度,确立了对产品的最低必要要求,其实施确保:
a) 辐射安全;
b) 生物安全;
c) 防爆安全;
d) 水文气象安全;
e) 机械安全;
f) 消防安全;
g) 工业安全;
h) 热安全;
i) 化学品安全;
j) 电气安全;
k) 在确保装置和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电磁兼容性;
l) 测量的一致性。
2、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及产品设计时,应通过计算、试验、专家等方法评估风险程度,包括根据高铁运输及产品同类基础设施运行数据进行评估。评估风险程度的方法可以在标准或其他标准化文件(以下简称标准)中制定,这些文件包括在用于评估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标准清单中。
3、高铁基础设施和产品的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保障:
a) 在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的设计中实施综合研发工作;
b) 应用经过验证的技术解决方案;
c) 确定产品的指定使用寿命和资源,并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技术维护和维修;
d) 基于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一组计算;
e) 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的设计(包括研究)、生产、施工、安装、调整和调试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的选择,取决于参数和运行条件;
f) 为极限状态建立标准;
g) 符合项目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设计者进行的现场监督进行控制;
h) 确定产品处置的条件和方法;
i) 建立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灾害性天气现象参数,并组织仪器监测这些灾害性天气现象的发生;
j) 评估产品的符合性。
4、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的强度、稳定性和技术条件必须保证高铁机车车辆在允许值内以最高速度安全行驶。
5、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及产品必须具备:
a) 符合铁路机车车辆的轨距;
b) 符合建筑物进近的尺寸;
c) 满足运行条件,考虑外部气候、地球物理和机械影响;
d) 与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在该基础设施上运行的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的技术兼容性;
e) 防止车轮脱轨;
f)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轨道弯曲段抗倾覆的稳定性;
g) 防止自发离开停车场;
h)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牵引和制动模式下传递动力的附着力;
i) 允许的制动距离;
j) 不超过线性载荷、最大允许作用在轨道上的冲击力、计算出的轴向载荷;
k) 防止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部件在铁路轨道上坠落;
l) 符合最大允许牵引力、制动和加速度值;
m) 卫生流行病学、生态和水文气象安全;
o) 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以确保装置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o) 具有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铁路电信设备的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p)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c) 在允许的载荷条件和影响下的强度;
r) 在施加纵向和垂直设计动态载荷时没有塑性变形;
y) 低周和高周载荷条件下的抗疲劳性;
t) 电气设备在整个运行模式范围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标称和边界供电模式下);
x)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部件彼此之间以及与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部件之间没有接触,这在设计文件中没有规定;
v)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铁路轨道弯曲段的粘附;
h) 符合能效要求。
6. 设计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及产品时,设计者必须选择方案,以确保所建立的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有害和危险影响的允许水平。
7、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结构和设计者选择的产品必须在指定的使用寿命和资源、指定的保质期内安全,并能承受它们所承受的冲击和载荷。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暴露。
8.设计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时,设计者必须提供紧急碰撞系统,以在高速铁路发生碰撞和脱轨时保护服务人员和乘客。机车车辆。
9、设计者在设计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及产品时,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及产品运行安全的软件。
10. 更改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以及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时,设计时确定的安全要求,不应减少这项技术规定。
11、当产品的设计或制造工艺发生影响安全的变更时,必须按照本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方式强制确认产品的符合性。
12.产品必须有清晰可见的标识和警告通知和标记,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重复和解释。
13、高铁机车车辆,按照设计文件规定,无论生产年份如何,都必须有以下标识,以确保产品识别: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产品名称和系列或型号名称、编号;
d) 生产日期;
e) 毛重;
f) 设计速度;
g) 关于所进行维修的铭牌或铭文;
h) 乘客座位数(用于载客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
14、高铁机车车辆零部件、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子系统零部件、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子系统零部件要素,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标识,以确保不论生产年份的产品标识,包括: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b) 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产品名称;
c) 生产日期
15. 安装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和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上的与国家监管领域有关的计量器具必须为经批准的型号,并具有检定标志和(或)根据有关确保 CU 成员国测量一致性的立法,提供验证证书。
16、高铁机车车辆的轮对,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必须有标识和冲压的标志。
17、高铁机车车辆的驾驶室和车厢的眼镜,按照设计文件,必须有以下标志:
a)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流通EAC标志;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c) 玻璃类型的名称;
d) 防护等级;
e) 有关认证的信息。
18. 标记和操作文件以生产产品的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和俄语进行。
19.产品产生的电磁干扰水平不应超过这些干扰不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其他产品以及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性能的值。
20. 应为产品提供子系统组成部分危险元素的处置程序,以防止其在运行终止后继续使用。
21. 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投运前,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场所设置或设置有关危险和安全运行条件的警示告示和标志。
22、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及产品调试时,需要有一套运行和维修文件。
23、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的设计、建设和调试过程中,必须满足海关联盟成员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要求。
因产品设计特点不能直接在产品上应用的,只允许在包装上和产品所附操作文件中注明。
24、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及产品设计时,应考虑环境允许人为负荷标准,采取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生产和产品的处置方法。应用消废、资源节约、低废、无废等现代技术,为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再生自然资源作出贡献。
25、建设高铁运输基础设施和产品时,应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采取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开垦和美化环境的措施。
26.在高铁运输和产品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调试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及其永久栖息地,包括繁殖期和越冬期。
27、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安全要求见本条第28-81条,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及其部件的安全要求见本条第82-86条。
28、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其设备的位置和安装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有专门的台阶、扶手或装置,以保证操作人员在运行、检查、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29.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必须确保其在所有设想的操作模式下以及在操作手册规定的所有外部影响下的可操作状态。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和监测系统应排除操作人员可能存在逻辑错误的危险情况的产生。
30. 管理、控制和安全系统应包括信号和信息手段,对违反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可用状态可能导致威胁安全的情况发出警告。
31.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软件,无论是内置的还是在材料载体上交付的,都必须提供:
a) 故障和技术手段故障导致重启后的可操作性,以及自身故障时的完整性;
b) 防止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的访问、故障后果、信息存储、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的错误和故障,信息意外更改的可能性;
c) 符合随附文件中描述的特性和特性。
32、高铁机车车辆必须具有符合本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软件声明中规定的软件版本。
33.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控制、监控和安全系统在牵引驱动和其他设备运行的情况下,如果电气、液压和(或)气动部分出现故障,软件故障不应允许更改可能导致违反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安全条件的特性和运行方式。车载安全装置正常运行期间控制系统的故障不应导致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停车和违反其设计特性。
34. 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仪器和装置必须:
a) 根据设计文件提供铭文和符号;
b) 被设计和定位成可以排除它们的无意开启、关闭或切换;
c) 考虑到所执行功能的重要性、使用的顺序和频率。
35、高铁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列车无线电通信;
b) 一个自动控制系统,可在入口和出口交通灯、十字路口和车站的入口处控制移动速度和接收(传输)语音信息的能力;
c) 运动参数记录仪;
d) 机车自动信号;
e) 电动气动制动器;
f) 通讯“乘客-司机”;
g) 关门信号控制;
h) 自动火警警报。
36、高铁机车车辆的首节车厢应配备卫星导航设备,保障行车安全。
37、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载安全装置应当具备:
a) 接收来自车站和铁轨的集中调度控制系统、信号、集中和阻塞系统以及其他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载安全装置的列车情况信号;
b)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运动参数的确定;
c)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行驶信息登记;
d)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系统和设备的诊断,包括自诊断;
e) 电动气动制动的控制;
f) 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自发发车;
g) 定期检查驾驶员的警惕性;
h) 通过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公共数据传输通道,以及使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配备的通信设施,实现信息交换;
i) 驾驶员信息;
j) 在驾驶员失去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能力的情况下,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自动停车。
38、高铁机车车辆驾驶室的设计应保证:
a) 机车乘员在“坐”和“站”位置、路线、楼层信号、相邻轨道、列车和架空线的无障碍视野;
b) 在接近车厢和参与演习的人员的工作区域时,机车旅的一名工人的“站立”位置的能见度;
c) 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以任何速度从驾驶室都能看到无遮挡的视野。
39、高铁车辆驾驶室的挡风玻璃必须牢固地固定在车窗内并有密封。
40、高铁机车车辆驾驶室布置、机车乘务员工作场所布置、仪表及控制装置、信息显示系统、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系统工程的要求.
在设计控制面板和驾驶员及其助手的工作场所时,必须考虑人体工程学的要求,确保从“坐”和“站”的位置进行控制的便利性。
仪表和控制装置、测量仪器、控制面板上的光指示器的设计和位置应确保这些仪表和指示器的指示在白天和晚上没有直射或反射光的眩光的可见性。
驾驶室内的照明参数,测量仪表刻度的亮度必须在可接受的值内。
41.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配备通用、局部和应急照明系统。
在主电源没有电压的情况下,应急照明系统应自动切换到自主电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手动打开应急照明。
42、高铁车辆驾驶室的紧急离开应通过侧窗使用辅助装置提供。
高铁机车车辆必须在车厢两侧设置紧急出口,并在必要时设有服务人员和乘客的紧急疏散设施。
一个人的努力必须足以打开紧急出口。
43、为服务人员和乘客使用的高铁车辆内部场所的玻璃安装,必须保证服务人员和乘客在高速铁路车辆受到冲击时的安全。它停在或在途中。
44. 高速铁路车辆内部需要检查、调整和维护的部件,必要时,应为外部工作设备提供附加照明。
45、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自动制动器,以保证其在制动时在设计制动距离内减速或停车。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自动制动必须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具备必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确保制动平稳,以及在制动线路完整性受到破坏或发生故障时停止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单位擅自解耦。
46、自动制动器应能根据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长度和轨道的轮廓应用不同的制动方式。
47、高铁机车车辆的停车起重机必须安装在客车内并密封。
截止阀启动时,必须排除乘客可以关闭的情况。有关启动截止阀的声音和视觉信息应传送给列车乘务员。乘客舱中的截止阀必须能够从驾驶室锁定。
48、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配备驻车制动器。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驻车制动器必须提供计算出的制动压力,并使单位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保持在允许值内。
手刹手轮必须配备防止手轮自发旋转的装置。
允许使用自动驻车制动器。
49.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部件,其分离或断裂可能导致其落在铁路轨道上或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轨距外的,必须具有能承受车辆重量的安全装置。它们在允许值范围内保护的设备。
50、高铁机车车辆的主储气罐和蓄电池应安装在驾驶室、客舱和服务人员处所外。
51、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电动制动的动作,在进行行车制动或紧急制动时,必须与气动和电动气动制动器的动作相协调。如果电动制动器出现故障,必须自动更换为气动制动器。
52. 高铁机车车辆应采取额外措施,以提高制动效率和行车安全(例如,使用盘式、磁轨制动器)。
53.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耦合装置,以防止铁路机车车辆单元自发分离并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撤离。
自动耦合器必须包括能量吸收装置。
54.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轮、车轴和轮对必须具有静强度裕度和所需的抗疲劳系数,以确保在规定的全检期间抵抗缺陷(裂纹)的形成和发展在设计文档中。
车轮、车轴和轮辋的机械性能、冲击强度和残余应力状态必须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保证机械安全。
55.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物质必须对人和环境安全。
56.小气候指标、噪声级、次声、振动、超声波、电磁辐射、照明、高铁车辆驾驶室、高铁车辆内部场所空气成分不应超过允许值用于工作场所。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外部噪声水平不应超过允许值。
57. 高速铁路车辆及其部件在生产、运行、维护和修理过程中使用液体(酸、碱、液化气体)和燃料、润滑剂,不得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动物和植物。
58.铁路车辆的台阶、扶手必须系牢。台阶、平台、脚踏板和甲板的表面必须防滑。
59、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应提供千斤顶起吊的场所。用于与千斤顶接触的表面必须防止它们滑动。
当轮对从轨道上使用起重机和千斤顶脱轨时,应该可以举起每台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也可以用卡住的轮对运输。
60、高铁机车车辆结构、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突出部分不应有锐利的棱角、棱角,以免伤及维修人员和(或)乘客。
61. 高铁车辆驾驶室、高铁车辆驾驶室的内表面涂饰材料和物质不得超过发生发展风险程度的允许值火灾和人员暴露于火灾危险因素中。
如果有售票员隔间,客车必须在售票员隔间和乘客隔间之间以及车厢内 - 车厢之间也配备阻燃隔板。非厢式车厢顶棚上方和厢式车厢大(主)走廊上方的空间必须通过安装阻燃横梁至少划分为3个区域。
高铁车辆的驾驶室必须与其他高铁车辆用防火隔板隔开。
62.高铁机车车辆必须保证服务人员和乘客沿过渡平台从一节车厢到另一节车厢的安全通行。道口的设计应为封闭式,即排除服务人员和乘客与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外部元件、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元件,如接触网络、上层建筑等,并尽量减少服务人员和乘客在过渡地点时可能出现的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
63. 高铁车辆的座椅、沙发必须牢固地固定在地板上,并具有防止倾覆的结构,包括在紧急制动时。
乘客和维修人员个人行李的存放和固定场所应设计成在紧急制动和紧急疏散期间不会伤害乘客和维修人员。
高速铁路车辆的布局、乘客和服务人员的座椅布局必须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系统工程的要求。
64、高铁机车车辆的电机、风机、压缩机等设备的转动部件,必须有专门的防护装置,以防止服务人员和乘客意外接触高铁设备的运动部件。机车车辆。
65.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在过载、短路、接地故障、电气设备过电压以及接触网电压被移除时触发的保护和信号在再生制动期间,轮对打滑和打滑。保护操作应排除对电气设备的损坏,不应导致危险后果:不可接受的发热,导致冒烟或火灾,和(或)过电压,导致电气设备绝缘击穿。
66.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电气设备未受保护(非绝缘)的带电部件,必须加以保护,以免服务人员和(或)乘客意外接触到这些部件。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所有围栏(包括管道)、用于紧固带电部件的结构,在发生故障时,这些部件的带电可能超过允许值,必须接地到高压体。高速铁路机车车辆。
67、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设置专用场所,存放一套电气保护设备,以及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维护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专用设备。
68、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部件产生的电磁干扰水平不应超过这些干扰不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行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性能的值它。
69.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运动产生的过大压力和头部空气波排放不应对客运平台上或铁路轨道附近的乘客产生危险影响。
70、电池盒必须是防爆的。
71、高铁机车车辆必须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装置、灭火器专用放置场所、消防器材。
火灾报警系统应提供指示点火位置的声学和光学信息,自动检测探测器与控制面板通信线路中的故障(短路、开路),还应能够定期检查他们的服务能力。
72、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空调系统(加热、冷却、通风),吸烟区应配备单独的通风系统,将空气排出房间而不进行再循环;
b) 车内电话通讯;
c) 加热轴箱控制系统;
d) 饮用水和家庭供水系统;
e) 环保厕所设施。
73.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车厢必须配备直接位于客舱内的装置,以便乘客与机车或列车乘务员进行通信。
74. 高铁机车车辆的车门必须配备开启(关闭)系统(装置)和控制系统,以确保服务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高速铁路车辆的车门必须装有锁定装置,以防止列车在行驶时被乘客或未经授权的人员打开。
75. 高速铁路车辆车门的紧急开启应按标准方案进行,并固定在开启位置。斜倚式入户门的紧急开启必须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允许值内的速度下手动进行。
76. 高铁机车车辆应配备供残疾人和携带儿童乘客通过的座椅。
77. 供行动不便的市民通行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必须配备下列装置:
a) 用于快速上升、下降和安全固定轮椅的装置;
b) 面积增加的专用浴室;
c) 宽度增加的通道。
78.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应配备视觉、听觉报警装置。
79、高铁机车车辆首节车厢前部应设置探照灯和左右两盏信号缓冲灯。
探照灯应沿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头部车厢的纵向对称轴安装。探照灯的轴向光束必须平行于铁轨的水平面。泛光灯必须连接到提供额定轴向发光强度的强光和昏暗的光。
应该可以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行驶时支持探照灯的运行。
80. 高铁机车车辆应配备声音信号装置——高音量和低音量开启台风和汽笛的装置应位于驾驶员和副驾驶员最佳可及范围内。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声音信号的系统应该有一个重复——它应该包括通过机械作用直接控制台风空气阀的装置。
81、高铁机车车辆的受电弓必须装有在接触接触线摩擦面以下遇到障碍物时紧急降下受电弓的装置。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受电弓滑轨压在架空线上的气动分量与静压之比不应超过允许值。
82、为确保安全,对铁路轨道、铁路轨道组成部分和铁路轨道组成部分的要素,制定了以下要求:
a) 铁路轨道的所有组成部分(路基、上部结构等)和铁路轨道组成部分的元件(钢轨、道岔、钢轨扣件、轨枕、道碴等)在强度、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应保证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允许值内以最高速度安全行驶;
b) 轨道上部结构和路基必须保证铁路轨道在平面和纵剖面中的位置稳定。曲线几何参数的设置应保证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稳定性,防止其车轮脱轨和倾覆;
c) 当路径沿水道和水库设置时,通过水道的涵洞引道处的路基边缘高度,以及待加固的斜坡顶部,应高于最高计算水位的规定值基于给定超出概率的水平;
d) 连续焊接轨道的设计应排除轨道和睡眠炉排同时暴露于列车和温度载荷的排放;
e) 人工结构必须具有设计用于结构和路径本身安全维护的装置(人行道、带栏杆的掩体、桥面、壁龛、摄像机、楼梯、栏杆、特殊观察装置和装置、警告信号等);
f) 道岔应有防止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擅自转移道岔和移动部件的装置;
g) 隧道断面的几何尺寸和设计方案的确定应考虑到隧道入口处产生的超额空气动力压力值的最小化和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隧道内的运动;
h) 在设计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时,包括铁路轨道的组成部分,以及在设计包括铁路轨道组成部分要素的产品时,应进行专门研究以做出减少的决定。以最高速度通过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时隧道、封闭挖掘和地下车站的空气动力压力波动;
i) 隧道内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其在大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j) 铁路轨道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不得与同级机动车道、城市客运线路相交。
k) 铁路轨道与各种用途的管道的交叉点,这些管道不包括在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可能通过地上或地下方法,结论将给定长度和深度的管道连接到保护管道或隧道中。不得在路堤主体内进行管道穿越。在铁路轨道与管道的架空交叉处,必须确保遵守建筑物接近的尺寸。这些交叉口的布置与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所有者达成一致;
l) 人员穿越场所、放牛场所和野生动物通过铁路轨道的迁徙路线,分级设计和配备;
m)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沿道岔道岔至侧轨的设定运动速度不应导致出现超过允许值的横向加速度;
n)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通过期间位于铁路轨道附近的居民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振动水平不应超过允许值;
o) 位于铁路轨道沿线附近的结构和设备(隔音墙等)必须有地方在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通过期间为服务人员提供庇护;
p) 铁路轨道应设置噪声防护结构和装置,将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噪声级降低到允许值;
c) 铁轨必须全程用栅栏围起来,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和动物未经授权进入铁轨;
r) 铁轨围栏必须配备技术手段,以检测人员和动物未经授权进入铁轨的企图;
y) 在强侧风可能导致倾覆和从河流下降的地区
83、为确保安全,对铁路电源、铁路电源组成部分和铁路电源组成部分的要素,规定如下:
a) 遵守提供以下内容的条件:
从铁路供电部件的带电元件到接地部件、地球表面、人行天桥地板、楼梯、乘客站台的安全距离;
铁路供电组成部分的要素与不属于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电力线的安全距离;
接触电气设备外壳和其他金属结构时的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围栏和联锁装置的存在可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危险区域或接触铁路电源组件的带电元件;
铁路电源组成部分的元件产生的无线电干扰水平不高于允许值;
在发生可能导致铁路供电和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其他子系统的良好状态受损或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关闭牵引网络或电力线;
警告标志的存在;
正常和紧急模式下的消防安全;
b) 使用设备,其参数提供:
绝缘的介电强度不低于允许值;
在额定电流不超过允许值时,设备载流部件的温度超过环境温度;
接触网隔离开关断开位置无信号时的最小绝缘间隙尺寸与最大绝缘间隙尺寸的比值,不小于允许值;
接触网支撑、支撑基础和刚性横杆横梁的支柱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允许值;
接触网承载结构中间的相对挠度不大于允许值;
二极管接地开关的反向电压不小于允许值;
扩展坞保护装置动作的冲击电压在允许值范围内;
对电磁场的危险和有害影响所需的保护水平;
铁路电源组成部件在应急运行状态下(过载、过热、短路等)自动停机,但不包括其部件的点火;
c) 确保铁路供电设备在暴露于以下环境时的机械强度:
操作负载;
设计应急模式下的载荷;
装配载荷;
d) 铁路供电在运行或应急负荷和与运行区规范指标相对应的气候因素同时影响下的安全运行,包括最低温度、最高温度、最大风速或有风冰的模式;
e) 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操作和操作维修人员免受可能的电压和电击的安全:
在开关设备的所有电路中安装具有可见间隙的隔离开关(带有可抽出单元的单元除外),提供将所有设备与电压源断开的能力;
牵引和变电站电压超过 1000 V 的所有开关设备的设备,以及铁路电源组件的线性元件,带有固定接地刀,为设备和母线提供接地,以及联锁装置或其他防止可能发生的设备开关设备的错误操作;
为固定围栏、变压器爬梯配备联锁装置或其他能够打开围栏的装置,只有在接地刀打开时才能将梯子带到工作位置;
f) 通过铁路供电组成部分的要素,确保为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高速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子系统的构筑物和设备提供具有确保其安全运行的质量指标的电力并提高能源效率。
84. 为确保安全,对铁路自动与远程机械、铁路自动与远程机械部件、铁路自动与远程机械部件的元件,规定如下要求:
a) 自动化和远程机械的所有组件和自动化和远程机械组件的元件必须确保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以设定的速度和最小间隔安全移动;
b) 高铁机车车辆运动的调度集中和调度控制应确保:
由一个调度中心集中控制一个或多个车站和铁路轨道的道岔和红绿灯,为这些车站和轨道站的电气联锁装置提供后备控制;
连续监测道岔位置和轨道、车站轨道和车站附近街区的空置(占用),以及输入、路线和输出交通灯的读数;
持续监测车站和铁路轨道的信号、集中和阻塞装置的技术状况;
在错误占用路段的情况下更改交通参数的可能性,包括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紧急停止和转让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跟随红绿灯行驶的许可证禁止指示;
传输必要的数据,以通知乘客有关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运动,以及通知在铁路轨道上工作的工人有关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接近;
c) 车站和轨道的信号、集中和阻塞应提供: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沿既定的非交叉路线以既定速度在车站和每条运输轨道上双向通行;
防止(阻断)高速铁路机车车辆进入其他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占用的铁路轨道段;
控制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道岔开关的位置,控制它们的位置和准备路线时的外部锁定,以及控制交通灯和执行所需的相互依赖的操作顺序;
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技术状况,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保留;
高铁车辆进站自动通知;
避免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下的道岔道岔;
d) 技术诊断和监控系统应确保控制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设备的故障前状态;
e) 铁路自动化和远程机械应与高速铁路运输和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基础设施的其他子系统兼容;
f) 铁路自动装置和远程机械装置、铁路自动装置和远程机械装置的组成部件以及铁路自动装置和远程机械装置的组成部件的元件在为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必须在设计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和模式下保持可操作状态。
85. 为确保安全,对铁路通信、铁路通信部件和铁路通信部件的元件规定如下要求:
a) 铁路通信、铁路通信部件和铁路通信部件的元件必须保证高速铁路机车车辆以设定的速度和最小间隔安全运行;
b) 铁路电信、铁路电信组成部分和铁路电信组成部分的要素必须确保监控技术通信网络的功能和综合管理参数以及时频同步;
c) 铁路通信、铁路通信部件和铁路通信部件的元件必须与高速铁路运输和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基础设施的其他子系统兼容;
d) 铁路电信、铁路电信组成部分和铁路电信组成部分的要素在为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必须在设计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和模式下保持可操作状态。
86、为确保安全,对车站建筑物、构筑物和装置、车站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结构和装置以及车站建筑物、结构和装置的组成部分的要素,规定了以下要求:
a) 车站建筑、结构和设备必须适合上、下和旅客服务操作的安全性能。从客运大楼到客运站台的出口,以及从客运站台到人行天桥和隧道交叉口的出口,不应受到与人员安全功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装置的阻碍,并设有供人员移动的设备。携带婴儿车的人以及行动不便的公民;
b) 为保护人们免受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空气动力学影响,不应直接沿主要铁路轨道设置客运平台;
c) 人行隧道和地下车站必须有应急照明和应急出口;
d) 道岔、隧道和桥梁电气集中的车站应配备一个系统,以提醒在铁路轨道上工作的工人有关高速铁路机车车辆的接近;
e) 永久定位的结构及其单独元件必须确保符合建筑物进近的既定尺寸,以排除这些结构及其单独元件与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元件的直接接触;
f) 火车站必须有防止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列车路线上自发退出的装置安全死角、防护开关、掉鞋、掉光信号或掉箭,这些装置必须符合列入的要求。集中阻塞系统,控制阻塞位置,排除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在其他轨道和路线上的自发出口,接受、跟随和发车;
g) 长下降路段以及限制此类路段的车站,必须有陷阱死角或其他结构和装置,用于阻止在沿该下降段移动时失去控制的高速铁路机车车辆;
h) 车站、车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必须在铁路轨道上设有服务人行横道,并配备甲板、标志和警告告示,以及电灯。靠近铁路轨道的办公场所的出口必须有围栏(屏障);
i) 车站设施和场所应按照既定标准进行照明,以确保高铁机车车辆的安全行驶、调车、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工人的安全、保护邮件、行李和货物行李。外部照明不得干扰信号灯的清晰可见度;
j) 压缩机组的进气点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排气系统必须配备气动噪声和气流消声器以及其他保护装置;
k) 架空电力线不应与车站颈部的铁轨相交;
m) 不允许新的和连接的铁路轨道与主要铁路轨道相邻。
第 5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确保自愿适用的标准规定的产品安全允许值(以下简称允许值)是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条件。
2. 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清单由海关联盟委员会(以下简称CU)批准。
3. 在对安全要求的标准进行变更时,提议变更的一方必须进行风险计算,并证明所做变更的安全性。
第6条 合格评定
第7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除了EAC符合性声明外,您还可以申请一份自愿性GOST R 证书。获得自愿性GOST 认证的产品可以加贴GOST 标志。任何产品都可以根据 GOST 标准进行认证,以让客户相信产品的质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2D |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6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第8条 保障条款
高铁运输安全 附录1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子系统零部件及零部件清单
一、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子系统组成
二、 高铁交通基础设施子系统构成要素
三、 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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