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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GOST-K认证-哈萨克斯坦第435号法令-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7-12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哈萨克斯坦第435号法令 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2023年6月9日第435号命令。该命令已于2023年6月14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第32783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ЗҚАИ)的提示! 请参阅第4条,了解本命令的实施程序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规范法》第7章第1节第20)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及建筑服务法》第20章第23-7)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所附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下属的建筑与住宅 及公用事业事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1) 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办理本命令的国家登记; 2) 确保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官方网站上。 3. 由负责监督本命令执行情况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副部长负责落实。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第435号法令
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2023年6月9日第435号命令。该命令已于2023年6月14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第32783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ЗҚАИ)的提示!
      请参阅第4条,了解本命令的实施程序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规范法》第7章第1节第20)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及建筑服务法》第20章第23-7)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所附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下属的建筑与住宅 及公用事业事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1) 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办理本命令的国家登记;

      2) 确保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官方网站上。

      3. 由负责监督本命令执行情况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副部长负责落实。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部长     M. 卡拉巴耶夫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部长2023年6月9日第435号令批准

《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法规法》(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法》) 第7条第1款第20项),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 第20条第23-7)项,依据《技术法规法》第7条第1款第20)项,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20条。

     2.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建筑材料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其安全要求适用与符合性的最低及强制性要求,以及其符合性评估的原则, 符合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建筑材料和产品投放市场时的标识要求,以及确保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自由流通的安装规则。

      3. 确定本技术法规的技术监管对象,旨在明确本技术法规对具体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的适用性。

      4.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认定依据《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73条以及《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进行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界定,应依据设计文件、竣工验收证书或技术护照中规定的功能用途,并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的规定


  5.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识别,包括其用途和应用领域、来源和成分,以及生产和使用技术的具体情况, 该识别工作通过将相关产品的随附文件上的标识与《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以下简称“EAEU TNC”)中的代码进行比对来完成。

      6.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清单及其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分类(EAEU NCE)确定的代码,载于本技术法规的附件1中。

      7. 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

      - 新建工程,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部门如何, 经济各领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部门如何,在新建、改建或重大翻新竣工后,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过程中,

      - 建筑材料及制品(无论原产国为何),及其生产、标识、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

      8.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住宅场所和分配花园 (协会)的宅基地、家庭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建筑材料、产品和构筑物,并适用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功能用途相符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9. 本技术法规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技术法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立法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内容:

     1) 建筑物——一种人造结构,无论其功能用途如何,均用于人类居住或使用、进行生产活动,以及存放和储存物质财富,其必然构成一个封闭的、地上的空间, 由承重和围护构件组成的人工构筑物。建筑物可能包含地下部分;

      2) 制造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名义生产产品或从事生产和分销活动;

      3) 制造商授权代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注册的自然人,经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授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代表该制造商在产品符合性评估及投放市场过程中开展相关活动;

      4) 进口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注册的法人或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代表外国制造商进行产品符合性评估及产品投放市场相关活动; 与卖方)签订了外贸合同(协议),用于供应由外国制造商批量生产的货物,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将这些货物投放和/或销售至市场的法人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

     5) 建筑物——一种具有明确边界的自然或人工构筑物,旨在进行生产活动、存放和储存物质资产,或临时容纳(安置)人员和货物,以及安置设备或公用设施 一种人造的立体、平面或线性物体,旨在进行铺设或安装(地上、水面和/或地下、水下)。建筑物也可用于艺术美学、装饰应用或纪念目的;

      6) 建筑构件——通过工业手段制造的建筑产品,旨在作为建筑结构或另一建筑构件的组成部分;

      7) 建筑结构——由建筑材料和/或建筑产品构成的建筑永久性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