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 未应用相互关联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文件,不应视为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境内, 以及列入国家工业化规划的工业企业,为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直接采用国际、区域标准化文件及外国的标准化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标准化对象和标准化文件不得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若技术法规标准清单中所列的相互关联的标准未被采用,则应基于风险分析进行符合性评估。
48. 对于尚无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或者现有技术文件和规范文件的要求不足以满足设计需求的,应当按照建筑标准化参数化方法采用替代方案。
第2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符合性评估
49. 必须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
该评估应通过将建筑对象、工艺以及直接使用的材料和制品的实际参数和特性,与本章第1款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比较来实施,同时 在相关阶段,还应通过将其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这些参数和特性的数值进行对比来实施评估。
50.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符合性评估应在考虑以下方面的基础上进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建筑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要求, 以及建筑对象在各阶段的使用和后续处置情况,应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系统评估:
就施工草图(初步设计)与地方执行机构达成一致;
新建建筑和构筑物及其建筑群,其设计文件需进行专家审查的, 针对工程及交通设施建设,以及现有设施改造(重建、扩建、技术更新、现代化改造和大修)的设计(设计与估算)文件的跨部门综合专家审查;
由业主(开发商)批准设计文件以用于施工;
承包商对其负责的文件、材料、制品以及所实施的施工和安装工程进行自主生产控制(包括进料、生产过程、验收、实验室及大地测量控制);
施工的业主及技术监理;
已完工(及待完工)的施工和安装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结构和设备,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国家 (跨州)法规,包括预防性的国家建筑与施工监督及监测,以确保承重和围护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质量;
承包商通过提交《符合性声明》,向业主(开发商)确认已完成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承包商应通过提交《符合性声明》,向业主(开发商)确认已完成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承包商应向业主(开发商)提交相关授权文件和技术监理报告,以确认工程已按项目要求完成,且施工和安装工程的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要求;
由业主(开发商)验收设施并批准投产证书;
对设施及/或其组件在运行期间的状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检验;
地方执行机构关于建筑物、住宅、构筑物以及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扩建、技术改造、现代化改造、重建、重新规划、设备更新、功能调整、修复和大修)的决定;
地方执行机关关于实施该对象后续利用(拆除建筑物)系列工程的决定;
地方执行关关于对该对象进行后续处置(拆除)的一系列工程的决定;
对该对象后续利用(拆除)工程的实施进行监测和监督。
51. 为了进行符合性评估,根据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阶段及其可靠性等级,以下文件将作为材料清单中的证据:
1) 草图(初步设计);
2) 设计文件(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
3) 专家意见;
4) 竣工技术文件(测试和测量结果、施工日志、所用建筑材料、 产品和结构证书、工程封存证书、承重结构中期验收证书以及投运证书);
5) 设计单位和技术监理报告;
6) 承包商的符合性声明;
7) 设施投运验收证书;
8) 技术护照;
9) 注册和授权文件。
第3款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
52. 建筑材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是强制性的,且通过检验获得的产品基本特性的实际数值应与《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比较, 包括通过符合性评估程序,并将检验中获得的产品基本特性的实际数值与《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技术法规》第6章中规定的相关协调标准化文件的要求进行比对。
53. 建筑材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评估,以强制性符合性评估(认证和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
符合性评估由经认可的符合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CABs”)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条款进行。
根据《技术法规》基本安全要求强制性认证程序,须进行强制性符合性确认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清单载于《技术法规》附件4。
需通过符合性声明形式进行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和制品清单,载于《技术法规》附件5。
《技术法规》第2条 《技术法规》附录规定,在缺乏标准化文件的情况下,产品符合性应基于风险分析予以确认;若存在此类标准化文件,其应用可确保自愿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
54.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应当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于2021年6月29日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第 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与一体化部代理部长第433-NQ号令批准的《符合性评估规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3364)(以下简称《符合性评估规则》)进行。
55. 符合性声明:
1) 根据相关证据通过符合性声明;
2) 基于从质量管理体系和/或经认可的实验室以及(或)从行业自律组织(SRO)和(或)在行业自律组织(SRO)参与下获得的证据,通过符合性声明。
56.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符合性声明方案载于《技术法规》附件6。
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微信和手机:18621862553
Центр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EAC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沪ICP备10027014号-1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021-36411223 021-36411293 skype: gostchina
E-mail: eac@cu-tr.org 海关编码查询 沪ICP备10027014号-3
网站内容和图片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拷贝和使用 海关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