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安全;
机械和自动化运输设备的安全;
对于带有不可填充凹槽的门和墙壁、楼梯及平台, 确保坡道与转弯区域之间的通道宽度、走廊、生产建筑中工艺设备的固定部件以及公共建筑中的家具部件符合相关参数要求;
确定主要救援手段和次要逃生路线,以便向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人员进行告知;
遵守步行和车辆通行路线的自然及人工照明标准;
确保窗户使用安全,防止人员从窗户意外坠落的施工措施;
限制人员接触可能对使用者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设备、结构及其他构件;
在规定范围内对工程和电力网络进行监管;
确保电气安装安全的措施;
限制爆炸源;
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免遭未经授权的侵入。
27. 确保建筑物对残疾人及特定类别公民(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 在设计和建造时,应充分考虑其无障碍通行、安全以及前往居住、访问和工作场所的便利性, 同时还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并配备信息辅助工具,以帮助其进行空间定位以及使用相关设备和装置。
28.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免受自然及人为紧急情况的影响:
旨在预防和/或减轻其后果;
降低建筑结构和地基的脆弱性;
拟采取措施改善地基土的性能;
以不导致加剧新的和/或现有危险自然过程及现象的方式进行施工。
第6段。能效与节能要求
29. 建筑物及其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符合针对该场所微气候、使用情况及 (或)其设计和建造应确保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高效、经济地利用能源资源,同时考虑到当地气候条件,并符合针对其他运行条件所制定的要求。
30. 从能耗角度来看,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系统,其特征由以下指标体现:
运行期间的能源损失比例;
建筑和结构构件、建筑及结构部件、管道和设备的隔热性能。
31. 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应预留电能和热能消耗的计量设施,并在其运行期间确保计量工作正常进行。
32.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对其进行的大修和翻新,均应确保符合规定的能效标准。
第7款.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33.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符合环境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在选定场地内进行设计和建造。同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水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确保对特别保护的自然和休闲区域、水体及水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3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再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和循环利用的原则,确保:
拆除后建筑结构、其材料及构件可被再利用(回收利用),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震带内使用的除外;
确保相关工艺、材料、产品和结构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长期耐久性。
35. 应在定居点范围内建设用于处置和回收固体生活垃圾及工业废弃物的基础设施。
第五章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一条 基本安全要求
36. 建筑材料和产品应适合用于建筑施工,且在遵守其使用和应用的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应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技术规程第4号》的要求。——章规定,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具备能够满足《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性能。
37. 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适用于其的《技术法规》的要求投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包括确保其适合用于建筑的基本特性要求。
38. 需进行强制性符合性评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特性(性能)的安全要求,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化文件确定。
39.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基本特性由列入标准化文件清单的相互关联的标准化文件确定, 在选材阶段自愿采用这些文件,可确保符合《技术法规》附件2规定的要求。
40. 建筑材料和制品在结构中的使用方式应能防止有害物质以危及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辐射和化学危害的水平释放到室内。
第2款. 产品生命周期要求
41. 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储存, 运输应按照制造商在随附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应保持建筑材料和产品上标记或随附文件中所示、影响其安全且确保其按预期用途使用的性能和特性。保持标识或随附文件中所示、影响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并确保其能按预期用途使用的性能和特性。
42. 建筑物、构筑物、工业设施、道路、工程及其他通信设施的拆除、拆解、重建,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业设施、道路以及工程及其他通信设施的拆除、拆解、改建、维修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应送至相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和利用,或根据城市建设文件的规定,送至获准进行铺撒或填埋的区域。
若因定居点内缺乏相应的设施和区域而无法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则应将其收集,交由工业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理机构处理, 并确保其按照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收集、利用、应用、运输、储存及掩埋的卫生防疫要求,在专门(工业)填埋场进行处置。
第六章 符合性评估规则与形式
第一款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43. 只有在完全满足技术法规既定要求的前提下,包括通过应用对技术法规基本要求进行补充和细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才能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44. 根据2015年11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第701号令批准的《建筑、城市规划和施工目录的编制与维护规则》,建筑、 在城市发展和建设领域应用《建筑、城市发展和建设目录》(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12423)所收录的国家标准,是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条件。
45. 建筑材料和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遵守《技术法规》附件2所列的相关协调标准化文件的要求来确保。
46. 根据《技术法规》附件3,为应用和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评估产品符合性,对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定性特征进行调查(测试)和测量的方法 (符合性评估)应按照标准化文件清单中所列标准化文件规定的调查(测试)和测量原则及方法进行,该清单还包括抽样、调查(测试)和测量的原则,以及符合性评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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