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施工文件——指为建筑物(扩建、现代化改造、技术更新、改建、修复、大修、保护及后续使用)的施工, 以及组织施工、工程场地准备、景观设计、绿化及外部装饰所必需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内和国际规范文件);
9) 建筑材料——指用于生产建筑构件和/或建筑工程的建筑产品,无论其为天然形成还是通过工业手段制造;
10) 建筑工程——建筑、构筑物或建成环境中的其他不动产,系建筑活动的最终成果;
11) 建筑对象的生命周期——建筑对象存在的系统性且相互关联的各个阶段,包括其建造、使用和报废;
12) 参数化建筑标准化方法——一种以该标准旨在实现的结果(目标)为导向,并允许通过多种替代方式实现该结果的方法;
13) 对象的后续利用——指在资本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物、建筑群)停止使用(运营、应用)后,对其可重复利用的组成部分(结构、材料、设备)进行的利用(使用、应用); 一套拆除和拆解工程,在回收和再利用可用构件(结构、材料、设备)以及处理不可用构件和废弃物的同时进行,并实施修复和再利用;
14) 产品投放市场——在经营活动中,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分销而供应(转让)或进口产品(包括从制造商仓库发货或寄售);
15) 申请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旨在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 作为个体经营者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产品、工艺和服务(制造商、进口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销售商);
16) 产品和工艺的安全性——指建筑产品和建筑工程能够防止对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状态;
17) 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要求一旦得到遵守,即可确保本技术法规各项规定的落实, 协调建筑标准、建筑标准和规范、实践准则、卫生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符合本《技术法规》的监管和技术文件;
18) 天然石材——洞穴 (空腔)及其他用于着色和涂装且不使用环氧树脂的化学制剂,以及通过机械加工火成岩、沉积岩和变质岩制成的天然建筑材料。
第3章 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
10. 建筑材料和产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时,应附有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11. 建筑材料和产品只有在符合《技术法规法》第35条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并满足本技术法规第6条的要求时,方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章的要求,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市场。
12. 《技术法规》中关于某些特殊建筑安全性的附加要求,应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专项技术法规予以规定。在这方面,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要求外,上述要求不得与本技术法规的要求相抵触。
13. 根据《技术法规法》第33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得加贴符合性标志。
14. 供销售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进口产品):
1) 安全,保质期未过(如适用),包装和容器完好无损(符合监管文件的要求),并附有全套操作文件。若从制造商、消费者或国家监管机构处收到关于特定材料和产品不符合既定安全要求的信息,则不得供应(销售)该产品;
2) 已对潜在危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且已提供供消费者使用的随附文件(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 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技术或规范文件);
3)向销售商提供有关销售时应采取的程序以及登记消费者投诉以便后续核查的信息。
第四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生命周期过程的安全要求
第1条 基本安全要求
15.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与建造应使其在设计使用寿命内适合其预期用途,并应按照建筑、城市规划和建筑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16. 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机械强度和稳定性;
2) 消防安全;
3) 卫生和防疫方面;
4) 使用安全以及残疾人无障碍通行;
5) 能源效率与节能;
6) 通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来实现。
1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以及与其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后续处置等过程, 是通过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确定并维持各项参数,确保其符合参数设计值和定性特征的安全要求来保障的。
第2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机械安全要求
18. 为确保符合机械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应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影响,就以下后果进行评估:
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部分的倒塌;
结构变形超过允许限值的情况;
因承重结构发生显著变形而导致其他结构构件或结构,以及设备或其他安装装置受损的情况;
由荷载引起的损坏,该荷载虽未超过导致损坏的初始荷载,但其影响程度与之相当;
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确保:即使个别构件失效,也不会导致连续坍塌。
19. 应通过维持符合计算结果的条件,防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在强度和稳定性方面达到极限状态,从而确保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20. 结构应能抵抗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所有潜在荷载和影响,并应符合结构构件的使用性能要求。
第3款.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21. 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能够预防或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员、财产、植物和动物免受火灾的有害影响,并/或限制这些影响的程度,以及 - 其设计和建造还应考虑到确保消防单位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进行灭火、人员救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安全。
22.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以下消防要求:
1) 在城乡居民点及各类组织范围内,应根据其用途、耐火性能、结构火灾危险性及其他特征,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应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来确保;
2)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必须位于聚居区边界之外;若无法做到, 则其选址应确保将这些设施的爆炸破坏因素及火灾危险因素对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控制在规定限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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