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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GOST-K认证-哈萨克斯坦第435号法令-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7-12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哈萨克斯坦第435号法令 关于批准《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2023年6月9日第435号命令。该命令已于2023年6月14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第32783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ЗҚАИ)的提示! 请参阅第4条,了解本命令的实施程序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规范法》第7章第1节第20)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及建筑服务法》第20章第23-7)款的规定,现下令: 1. 批准所附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技术法规。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下属的建筑与住宅 及公用事业事务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1) 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办理本命令的国家登记; 2) 确保将本命令发布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官方网站上。 3. 由负责监督本命令执行情况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基础设施发展部副部长负责落实。 4. 本命令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符合性声明方案的选择由申请人与相关标准制定机构协商确定。

      57. 构成采用符合性声明依据的一套文件应包括:

      1)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

      包含产品主要参数和特性及其描述的技术文件,用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以及 或)操作文件)的技术文件副本(设计和/或构造和/或工艺和/或操作文件);

根据该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单;

      如可提供,应提交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文件(组织标准化文件、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规定所供应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产品须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并规定若该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的责任 (针对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如符合性评估方案中有相关规定);

      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如有);

      组成产品的符合性证书(如有);

      产品样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报告(测试报告);

      申请人自行决定的、作为符合性声明依据的其他文件(如有);

      2)针对产品批次或单件产品:

      该产品批次或单件产品的合同(或供货协议)副本及随附文件,包括数量;

      使用说明书副本(如适用);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或标准化领域内其他监管技术文件的清单;

  作为产品编制依据的文件副本(如有)(例如:组织的标准化文件、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

      产品样品(试样)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案;

      申请人自行决定的、作为采用符合性声明依据的其他文件(如有)。

      58. 水泥产品的认证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文件《波特兰水泥和熟料符合性评估程序》(ST 3361)进行。

      天然石材产品的认证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文件 ST 3619《天然石材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进行。在天然石材产品认证过程中,专家审核员应前往采石场,将从采石场取样的石块样品与申报认证的产品进行比对。

      59. 对于尚无统一符合性评估标准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创新产品),以及技术规格与统一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建筑产品, 在符合性评估机构与经认可的风险分析实验室合作开展相关工作后,方可投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市场。

     60. 实验室应当按照与自我监管组织(SRO)或其他申请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产品测试、研究(测试)和测量的结果进行照片和/或视频记录。
第4款. 产品标识与符合性标志

      61. 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并已按照符合性评估原则通过签发证书的方式完成符合性确认程序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该程序已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一体化部2021年5月21日第348-NQ号命令批准 根据《产品标识要求》技术法规(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22836),产品应加贴符合性标志。

      62. 符合性标志应标注于每件接受认证的产品上。

      对于未包装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符合性标志应直接标注于其上,并应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包装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符合性标志。

      63. 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代表和/或进口商应在产品供应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产品信息:成分、性质、用途、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和/或进口商、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条件、制备方法 (制造)和使用方法、制造(生产)日期、原产地、保质期、质量、体积、数量以及与产品品质和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应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包括标签)的数量和形式,应根据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式确定。

      64. 建筑材料和制品应标注以下内容:

      建筑材料的名称;

      消费性能;

      产品的保质期;

      使用规则;

      关于产品制造商和/或制造商授权人员和/或进口商的信息(公司名称或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人识别号、其法定地址);

      注明该商品已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欧亚经济联盟(如适用)的法律法规获得认证(证书/声明)。

      65. 天然石材产品的标识应在随附文件中进行,并包括申报石材采石场的名称和地址。

      66.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随附文件及标识应使用国家语言和俄语。
第七章 技术法规的适用期限和条件

     67. 本技术法规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但需要采取与产品投放市场相关的措施的要求除外。

      68. 技术法规中在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尚未生效的要求,应不迟于该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69. 自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新设计的建筑工程以及投放市场建筑材料和制品的安全性,应按照既定要求予以保障。

      70. 在技术法规生效前签发或认可的、关于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评估的文件,在其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均视为有效。


      《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材料及制品安全的技术法规》附录1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名目》,适用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清单

EAC TN VED 代码
名称
1               2
建筑材料(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构件除外)
非矿物多孔填充料、饰面材料、道路材料 (天然石材)
2515
未加工或经修整的,方正或非方正或其他形状的,块状或矩形 (包括正方形)形状的块状或矩形板材,用于纪念碑或建筑的大理石、石灰华或石灰岩凝灰岩、埃卡乌辛石及其他石灰岩,其比重为2.5或以上,以及雪花石膏
2516
片麻岩、斑岩、玄武岩、砂岩及用于纪念碑或其他建筑的石材,无论是否粗碎、锯切或未经锯切,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成块状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板材
2517
石料、碎石、砾石或碎石,通常用作混凝土骨料、道路或铁路道砟或其他道砟,以及用作碎石的石料和燧石(无论是否经过热处理); 由炉渣、废渣或类似材料制成,无论是否掺有本税目第一部分所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