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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品EAC认证:食品CU-TR认证法规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8 | 1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有的食品出口俄罗斯必须EAC认证法规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包装材料、生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考虑在内。在使用本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补充和阐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的决定批准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范围

 
1. 海关联盟
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 本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 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包括卫生流行病学和兽医学);
3) 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4) 技术法规对象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
认证)形式和程序。

2. 使用本技术法规时,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包装材料、生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考虑在内。
 
3. 在使用本
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补充和阐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也不能改变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4.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
3)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可能包含与本技术法规要求不冲突的标签要求和符合性确认(
认证)方案。
 
第 2 条 目的
 
通过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
1)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2) 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3)环保
 
第3条 技术规范的对象

 
1、本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的对象是:

1) 食品;
2) 与食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2.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在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地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及其生产(制造)、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食品。仅用于个人消费的食品,而不用于在海关联盟领土内流通、在自然条件下种植作物和生产性动物的食品。
 
第4条 定义


第5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和适用其他关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食品,可在市场上流通。
 
2. 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认证)的食品,在市场上加贴产品流通EAC标志。
 
3.流通中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必须附有运输单据,以保证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
 
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保质期已过的食品,由参与者退出流通。
 
第6条 食品(工艺)分类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对象的标识
 
1、为将食品产品分类为技术法规的对象,本技术法规所适用的食品,由利害关系方进行食品识别。

2. 食品的识别是通过其名称和在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产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的,或视觉和感官或通过分析方法识别。
 
3、食品的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1) 按名称 - 通过将消费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运输文件中指明的食品名称和用途与本技术法规中食品类型和关于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定义中指明的名称和进行比较;
2) 通过视觉方法——通过将食品的外观与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比较;
3) 通过感官方法——通过将食品的感官特性与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性进行比较。如果食品不能通过名称和视觉方法识别,则使用感官方法;
4) 通过分析方法——通过检查食品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食品的种类。如果不能通过名称、视觉或感官方法识别食品,则使用该分析方法。
 
第2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7条 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

  1. .在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内,在海关联盟区域内流通的食品在用于预期目的时必须是安全的。

  2.食品安全指标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2、3、4、6。

  3.混合成分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由单个成分的贡献确定,并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这些成分的质量分数和安全指标,除非附录1、2、2另有规定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法规和技术法规本第 3、4、6 条。

  4. 脱水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按原食品原料计算,并考虑其中和脱水食品中干燥物质的含量,但附录1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技术法规的 2、3、4、6 和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

  5、流通的食品中应不允许存在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传染性、寄生虫病病原体及其毒素。

  6.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生产性动物、水生生物资源的渔获物和水产养殖设施中获得应根据兽医学的结果确认适合人类食用。该类食品原料卫生检验按本技术规程第30条规定执行。

动物来源性未经加工的食品原料不得流通和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在感官指标方面不应有;
含有防腐剂;
用染料和香料、电离辐射(家禽、兔子和马肉)或紫外线处理;
从带有内脏残留物的尸体、组织出血、未去除的脓肿、牛虻和其他昆虫幼虫、损坏和被啮齿动物污染的、带有机械杂质以及异常颜色、气味的尸体获得的肉类和屠宰产品,味道(鱼、药、药材等);
在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4°С 的冰鲜肉、禽肉;
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8°C 的冷冻肉(兔肉除外),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12°C的冷冻家禽和兔肉(肉类的储存温度不应高于负 18° WITH);
储存期间冷冻和解冻的禽肉;
含有咪唑类(甲硝唑、二甲硝唑、罗硝唑、克霉唑、阿米唑、替硝唑)和/或硝基呋喃类及其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的兽药产品(超过测定方法的检测限)的天然蜂蜜和蜂产品和氨苯脲嘧啶)、秋水仙碱、氯丙嗪及其类似物,和由欧亚经济联盟机构制定的用于治疗蜜蜂的其他制剂,存在残留量的这是不允许的,以及香豆磷制剂(超过 100 μg/kg)和双甲脒(超过 200 μg/kg)。
 
屠宰牛和小反刍动物而获得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未接受过含有反刍动物蛋白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动物中获取,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物质除外。
 
在循环供水装置中生长的水产养殖设施必须经受必要的过度暴露。
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必须在分销和净化中心进行所需的老化。
 
6.食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由制造商制定。
 
7. 用于制造包装、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8. 食品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要求由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法规另行规定。
 
9.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来源的转基因生物获得的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转基因品系食品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如果生产商在食品生产中未使用转基因生物,食品中转基因生物含量在0.9%以下属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杂质,此类食品不属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10. 1岁儿童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设施、专门的车间或专门的技术线上进行。
 
11. 新鲜和冷冻的食堂蔬菜、蔬菜、水果和浆果中不允许存在蠕虫卵和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包囊。
 
12.用于强化的强化食品中每种食品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100毫升或100克的消费水平,或此类产品的单份不少于每日消费水平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