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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EAC认证:食品EAC标签,食品包装EAC认证,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9 | 18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EAC认证,食品EAC标志,食品包装EAC认证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标签。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方面的要求,以防止在确保消费者获得食品可靠信息的权利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1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规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食品标签要求,确保食品在海关联盟区域内自由流通。

 
第1条 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标签。

2.海关联盟的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公共餐饮组织在生产地提供公共餐饮服务过程中生产的食品和自产自销的由在个人附属地块中的食品。

3.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方面的要求,以防止在确保消费者获得食品可靠信息的权利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 在使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在标签方面的附加要求,这些要求与本技术法规不矛盾。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如果食品
EAC标签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则食品可以在海关联盟市场上流通。


第4条 食品EAC标签要求
 
4.1.食品包装的标签要求
1. 食品包装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食品名称;
2) 食品的成分,但本条第4.4部分第7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海关联盟国家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食品的数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
5)食品的保质期;
6) 制造商制定的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规定的食品储存条件。开封后质量和安全性发生变化的,为保护产品不受损害的食品还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7) 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或企业 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以及在此规定的情况下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制造商授权代表人的姓名和所在地、进口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或个体企业家-进口商的姓氏、姓名、父系和所在地(以下简称 - 进口商的名称和所在地)进口商);

8) 对使用的建议和限制,包括在没有这些建议或限制的情况下难以使用或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财产、导致食品减少或损失食品的味道特性;
9) 食品营养价值指标,考虑本条第4.9款的规定;
10) 有关使用转基因生物获得的成分在食品中存在的信息。
11)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
 
2. 本条第4.1部分第1段规定并以铭文形式标示的食品包装标签必须使用俄语和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的语言,本条4.8部分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食品包装的标签可包含附加信息,包括食品生产所依据的可识别文件信息、食品名称、商标、独家拥有者信息等。商标权、食品原产地名称、许可人的名称和所在地、自愿性认证的标志。
 
4.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矛盾的食品标签的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规定。
 
5. 含咖啡因超过150毫克/升的软饮料,和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的量足以对人体产生滋补作用的,应标明“不建议儿童使用” 18 岁以下、怀孕和哺乳期间,以及患有神经过敏、失眠、动脉高血压的人。”
 
4.2.放置在运输包装中的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1. 放置食品的运输包装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食品名称;
2)食品的数量;
3)食品的生产日期;
4)食品的保质期;
5) 食品的储存条件;
6) 允许识别一批食品的信息(例如,批号);
7) 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或企业-食品制造商和所在地。
 
如果将没有消费者包装的食品放入运输包装中,制造商打算进一步包装(糖果、砂糖和其他食品),则放置此类食品的运输包装的标记必须符合本条第4.1部分第1段规定的要求。
 
2. 本条第4.2部分第1款规定的食品标签,以放置在运输包装上的铭文形式,必须使用俄语和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的国家语言 或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关要求。本条第4.8部分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如果本条第4.1部分第1条规定的标记适用于放置在运输包装中的食品的消费品包装,则可以在不违反该产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引起此类产品的消费者的注意。运输包装,所标示的标志可能不适用于运输包装。
 
4. 放置在运输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可以包含附加信息,包括食品生产所依据的可识别文件信息、食品发明名称、商标、所有者信息等。商标专有权、食品原产地名称、许可人的名称和地点、自愿性认证标志。
 
5.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矛盾的运输包装食品标签的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规定。
 
4.3.食品名称一般要求
 
1. 标签中标示的食品名称应使产品能够被归类为食品,对其进行可靠的表征,并使其能够与其他食品区分开来。

食品创新的名称必须包含在食品名称紧邻其位置。
2. 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生效后,食品名称必须符合其要求。
 
3. 食品名称中包含食品的物理特性和特殊加工方法(复原、熏制、腌制、研磨、电离辐射处理、冻干食品及类似信息)的信息或位于名称附近,如果缺少此类信息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与某些类型食品有关的此类信息的要求由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
 
4. 食品或其加工产品不属于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得在食品名称中标明成分。
 
5.如果食品中使用了调味剂,被该调味剂替代的未包含在食品中的成分名称可以在食品名称中使用以下文字:有味道和有香味.
 
6.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相抵触的食品名称规定的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规定。
 
4.4.食品成分标签标示的通用要求
 
1. 食品组成中所含成分按食品生产时的质量分数降序表示,但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特定种类食品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些成分的指示之前,应放置“成分”字样。

2.如果食品中含有复合成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组成),则按照本标准第4.4部分第1段的要求,列出构成该复合成分的所有成分清单。此物品,或添加到此物品的复合组件按其质量分数的降序显示在组件的括号中。构成成分的质量分数为2%以下的,允许不标明所含成分,但食品添加剂、香精和食品添加剂、生物活性物质和药用植物、获得的成分除外。使用本文第4.4部分第14条规定的转基因生物和成分。
 
3.食品中含有质量分数小于等于2%的成分的,可以在质量分数大于2%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标示,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税同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
 
4、食品成分的名称按照本条4.3的要求在食品成分中注明。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附件1规定的成分名称可以在食品成分中以相应种类的食品名称标注,除非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该成分的名称。食物产品。
 
5. 如果食品中含有调味剂,成分标签必须包含“调味剂”字样。与食品成分中的调味剂相关的食品发明名称不得标明。
 
6.在食品成分中存在食品添加剂时,其功能用途(酸度调节剂、稳定剂、乳化剂、其他功能(技术)用途)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可替换为根据国际数字系统(INS)或欧洲数字系统(E)的食品添加剂指数。如果食品添加剂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则根据其使用目的标明功能用途。当食品标签中包含“Carbonated”或类似字样时,食品生产中用作成分的二氧化碳不需要在食品成分中注明。
 
7. 食品的成分不需要在以下方面注明:
 
1) 未经去皮、切割或类似加工的新鲜水果(包括浆果)和蔬菜(包括马铃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