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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认证:家电耳机蓝牙设备电子电器EAC认证法规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8 | 2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子电器EAC认证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强制使用和实施,并确保技术设备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TR CU 020/2011 电磁兼容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879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强制使用和实施,并确保技术设备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3、如果在技术手段方面采用了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则该技术手段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其适用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能够产生电磁干扰和(或)其功能质量取决于外部电磁干扰影响的技术设备。


2、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技术设备:

制造商以其他技术手段作为其组成部分使用,不单独使用;
在电磁兼容性方面被动;
未列入海关联盟框架内强制性要求的产品统一清单。
 
如果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适用于技术设备的个别类别和类型,完全或部分符合了电磁兼容性要求,则自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与这些技术手段和电磁兼容性要求有关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效力终止。


3.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以确保技术设备在关海关联盟关税区内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不规范与无线电频谱使用相关的关系,无线电频谱受海关联盟成员国在通信领域的国家立法管辖。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并通过符合性确认的技术装置,根据本法规第 7 条以及适用于其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2. 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技术设备,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的EAC产品流通标志并应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3、未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施加EAC标志的技术设备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4条 电磁兼容要求
 

技术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使其在用于预期目的时,并且满足安装、操作(使用)、储存、运输(运输)和维护的要求时:
 
技术设备造成的电磁干扰没有超过保证通信手段和其他技术手段按照其目的发挥作用的水平;
该技术设备具有一定程度的抗电磁干扰能力(抗噪性),确保其在预期使用的电磁环境中发挥作用。
 
由技术设备产生和影响技术设备的电磁干扰类型在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附录2中规定。
 
第5条 标签和操作文件要求

1. 技术装置的名称和名称(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主要参数和特性、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技术装置所在国家的名称制造必须应用于技术设备,并在其所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技术设备的名称和名称(类型、品牌、型号 - 如果有)也必须应用于产品包装上。


2、如果本条第1款所提供的信息不能用于技术设备,则只能在该技术设备所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技术设备的名称和名称(类型、品牌、型号 - 如果有)必须应用于包装。

3.技术装置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并贴在技术装置上,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

4. 技术设备的操作文件必须包含:
 
本条第1款所列信息;
有关技术手段用途的信息;
特性和参数;
技术设备的安装、其与电网的连接和其他技术手段、启动、调节和调试的规则和条件,如果需要满足这些规则和条件以确保技术设备符合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关于技术设备使用限制的信息,考虑到其在住宅、商业和工业区域工作的目的;
安全操作(使用)的规则和条件;
规则和条件、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如有必要 - 为其制定要求);
有关检测到技术设备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制造商授权代表人)、进口商、联系信息;
技术设备的制造月份和年份和有关应用地点和确定制造年份的信息。
 
5. 操作文件以俄语和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语言执行 。
 
操作文件应该是纸质的。它们可能附有一套电子媒体上的操作文件。非家庭用途的技术手段所包含的操作性文件只能在电子媒体上执行。
 
第 6 条 确保符合 EMC 要求

1. 技术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通过直接满足其电磁兼容性要求或通过满足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的要求来保证的。

2.技术设备的测试方法在包含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中规定,包括使用和实施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和产品符合性的实施评估(认证)。

 
第 7 条 符合性确认 (认证)


1、技术设备在投放市场前,必须经过认证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对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技术手段的符合性认证是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制定的方案,按照海关技术法规中关于标准合格评定(认证)方案的使用程序的规定进行的。


2.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3所列清单中的设备需以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确认符合性(采用方案为: 1c、3c、4c)。
 
未包含在指定清单中的技术设备必须以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采用的方案为: 1D、2D、3D、4D、6D)。未列入清单的技术设备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的选择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或进口商进行。

EAC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年度监督审核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控制。

3C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4C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D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2D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3D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4D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6D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第8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第9条.安全条款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0/2011“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附录 1


不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0/2011“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TR CU 020/2011)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电线、软线、电缆和电缆组件。
仅包含电阻负载而没有自动切换装置的技术设备,例如,没有恒温器或风扇的家用电加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