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6年3月13日第36号决议附件
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所作的修订
1. 删除前言。
2. 在第1条中:
a) 将第1至3款修改为:
“1. 本技术法规确立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领土内必须适用和执行的
,涉及机械和(或)设备及其相关的研发、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和报废等环节,具体参照附件1和2。
若针对机器和(或)设备已颁布其他规定其要求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此类机器和(或)设备应符合所有对其适用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2. 本技术法规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在联盟海关领土内投放市场的
附件第3号所列机器和(或)设备,针对此类设备已确定危险类型,并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第1号和第2号规定了消除或降低此类危险的要求。」;
b) 将第4款修改为:
“4. 本技术法规
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器和(或)设备:
用于医疗目的
且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器和(或)设备(X光、诊断、治疗、矫形、牙科、外科设备);
专门为核能领域应用而设计的机器和(或)设备。对于在核能领域使用的通用工业用途机器和(或)设备,本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违反核与辐射安全要求的部分;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轮式运输工具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18/2011)适用范围的轮式运输工具,但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
专用于体育竞赛的轮式运输工具;
海运及内河运输工具(船舶及浮动装置,包括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航空器及航天器;
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铁路机车车辆安全》(TR CU 001/2011)
适用范围内的铁路机车车辆, 《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CU 002/2011)适用范围内的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地铁机车车辆安全》(TR EAEU 052/2021)适用范围内的地铁机车车辆;
属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高速铁路运输安全》(TR CU 002/2011)和《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安全》(TR CU 003/2011)适用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基础设施设备;
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游乐设施安全》(EAEU TR 038/2016)适用范围的游乐设施;
为保障国家安全而供应的产品,包括根据国家国防订单供应给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制及机关的产品,以及从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军事编制及机关移交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果的产品;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31/2012)适用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挂车,但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或)设备;
钻井平台,但不包括其上使用的机器和(或)设备;
属于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消防安全和灭火设备的要求》(TR EAEU 043/2017)适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灭火设备;
属于《海关联盟关于低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04/2011)适用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且在运行过程中仅可能产生电气危险的:
家用电器;
音频和视频设备;
办公设备。」;
c) 在第5款中,将“应用于危险生产场所”替换为“专用于
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领域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
d) 第6款视为失效。
3. 关于技术法规的文本:
将“关税同盟”一词(相应格)替换为“联盟”一词(相应格),但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第5款除外;将“在关税同盟的统一关税领土内”替换为“在联盟的关税领土内”; 将“使用说明(指南)”
的相应格形式替换为“使用文件”的相应格形式,将“开发(设计)”的相应格形式替换为“开发”的相应格形式;
删除相应格的“(设计者)”、“(被设计)”、“(已设计)”等词。
4. 在第2条中:
a) 在第二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越野重型运输车辆”——指在结构和用途上专门用于主要在非公共公路上运输大尺寸和(或)重型货物,且其任一参数超过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允许标准的机动车辆 ——成员国为在公共公路上通行而设定的允许标准,且至少有一轴的载重超过10吨;
“矿山设备”——指为矿山生产或工艺流程的运行所必需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机器、装置及仪器的集合;
“采矿机械”——指用于实现岩石破碎、装载和运输,人员和(或)货物运输,矿井维护,以及,以及在地下采矿作业条件下进行支护施工、顶板维护和矿压控制的机械(不包括归入“土方、垦殖作业、采石场开发及维护用机械和设备”类别的自走式机械);
“起重作业”——使用机械进行
包括利用相关装置进行货物提升、运输和下放的作业;
“起重机械”——主要或辅助功能为利用起重抓具提升并移动货物的循环式技术装置;”
b) 在第七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小型拖拉机”——指用于在狭窄区域、地块、梯田、农场、果园、公园及市政设施中作业的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其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19千瓦;”
c) 在第八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航空器地面保障机械与设备”——指用于保障飞行前维护
及航空器安全的一系列技术设备,包括飞机(直升机)的供电设备、 机场热力设备、机场起重运输设备、机场增压设备、飞机(直升机)牵引、固定及系留设备、飞机(直升机)维护安全设备、飞机(直升机)加油设备、 飞机(直升机)润滑油及工作液加注设备、飞机(直升机)气体加注设备、飞机(直升机)牵引车、飞机(直升机)清洗及特殊处理设备、飞机(直升机)维修服务设备;
“热工机械与设备”——用于通过加热对固体材料及制品进行加工的工业装置;
“用于生产现场运输工艺货物的工业用车辆”——总质量超过60吨的专用自走式车辆,用于执行重型工艺作业,运输超重、大尺寸长件货物以及装载于料斗中的液体货物,此类货物具有 (高温及类似危险)的特性;
d) 将第十段修改为:
“规定使用寿命”——指累计运行时间,达到该时间后,无论机器和(或)设备的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其运行,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使用寿命
或报废的决定;”
e) 将第十二和第十三段修改为:
“规定使用寿命”——机器和(或)设备的运行时长,达到该时长后,无论其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运行,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使用寿命或报废的决定;
“规定储存期限”——机器和(或)设备的日历储存时长,达到该期限时,无论其技术状态如何,均应停止储存,直至作出设定新的规定储存期限或报废的决定;」;
(f) 在第十四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选矿设备”——用于固体矿产选矿工艺的机器和设备的总称,但不包括破碎机和磨机;”;
(g) 将第十五段和第十六段修改为以下内容:
“安全论证”——包含风险分析及(或)来自设计、运行、工艺文件和试验结果的信息,关于在机器和(或)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确保其安全所需的最低必要措施的文件或文件集;
“设备”——指独立使用或安装在机器上以执行其基本和(或)附加功能的技术装置,以及用于将多台机器组合成单一系统的装置;”
g) 在第十七段之后增补以下内容:
“登机口巴士”——指用于在机场登机口区域运送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交通工具;」;
i) 在第十八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
“起重作业装置”——起重机械的起重抓具、起重附件;
“专用挂车”——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挂车:
该挂车未经制造商规定的额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参与道路交通,包括超重挂车(至少一个车轴的载重超过10吨);
挂车由挂车底盘和不可拆卸的专用设备组成,仅用于运输特定类型的货物(例如,用于运输干草和秸秆卷筒及捆包的开放式平板车、用于运输牲畜、家禽、青贮饲料和干草的挂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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