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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6年3月13日第36号决议附件 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TR CU 010/2011)所作的修订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4-11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欧亚联盟理事会TR CU 010/2011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强制性清单欧亚联盟EAC认证(EAC合格证书)从15种增加到31种,EAC符合性声明从原来60种增加到64种。如果清单未列明的机械设备需要按照合格证书的要求进行。 2026年4月10日 根据2026年3月13日欧经委员会第36号决议,对2011年10月18日共同市场委员会第823号决议《关于通过共同市场技术法规〈机械和设备安全〉》进行了修订, 这些修订涉及产品要求、符合性确认程序,以及须进行强制性认证和符合性声明的设备清单。 该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2. 识别号应包含17个字符,其中可包含0至9的阿拉伯数字以及拉丁字母,但不包括字母I、O和Q。识别号应包含至少1个用于编码车辆主要特征的拉丁字母。编码所用字符的选择及其顺序由制造商确定。若制造商在设计(结构)、运行或工艺文件中使用西里尔字母编码机器的主要特征,则在识别号中应采用表1所示的拉丁字母转写形式。

Таблица 1

Буква кириллицы西里尔字母

Транслитерация音译

А

A

Б

B

В

V

Г

G

Д

D

Е

E

Ё

Yo

Ж

Zh

З

Z

И

пропустить

Й

J

К

K

Л

L

М

M

Н

N

О

пропустить

П

P

Р

R

С

S

Т

T

У

U

Ф

F

Х

X

Ц

C, Cz*

Ч

Ch

Ш

Sh

Щ

Shh

Ъ

пропустить

Ы

Y

Ь

пропустить

Э

E

Ю

Yu

Я

Ya

* 字母“Ц”应使用拉丁字母“C”或字母组合“CZ”表示。建议在字母“E”、“Y”、“J”之前使用字母“C”,其余情况下使用字母组合
“CZ”。
识别号应包含表示车辆生产年份(车型年份)的符号,
具体参照表2中的标注。 


Таблица 2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Год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Код года выпуска

(модельный год)

2001

1

2011

B

2021

M

2031

1

2002

2

2012

C

2022

N

2032

2

2003

3

2013

D

2023

P

2033

3

2004

4

2014

E

2024

R

2034

4

2005

5

2015

F

2025

S

2035

5

2006

6

2016

G

2026

T

2036

6

2007

7

2017

H

2027

V

2037

7

2008

8

2018

J

2028

W

2038

8

2009

9

2019

K

2029

X

2039

9

2010

A

2020

L

2030

Y

2040

A

 

国际制造商代码(WMC)或国际制造商识别码(WMI)的分配登记与监管,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指定的主管机构负责。WMC或WMI国际制造商代码的分配由制造商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在该国注册所在地的主管机构负责。
识别号码的前三位应标明WMC或WMI国际制造商代码。
识别号的第4至11位用于编码车辆的主要特征,同时应考虑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编码车辆主要特征所需的位数较少,则应使用数字0来填充前几位。识别号的第12位应标明车辆的生产年份(车型年份)。
第13位及后续位由制造商用于标注具体车辆的序列号,并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标注具体车辆序列号所需的位数少于规定位数,则应使用数字0填充前几位。
3. 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人实体的制造商,若在生产车辆时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基础车辆,应为其生产的车辆生成并标注与基础车辆识别号不同的新识别号。此前分配给基础机械的识别号应保留在机械上。在此情况下,机械的识别号应视为由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基础机械进行生产的最终制造商所标注的编号。
4. 识别号应至少在车架或机器上一个不可拆卸且不拟更换的部件上,标注于醒目位置,且从机器外部可见。识别号应清晰标注,
字符间不留空格,采用能确保其耐久性且防止字符轻易更改的方式。允许将识别号标注为一行或两行。行首和行尾应标有由制造商确定的分隔符(例如“*”符号)。识别号应尽可能标注在易于读取的位置。除本节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每台机器只能分配一个识别号。

5. 机器文件中注明的识别号应位于同一行,且不得包含空格或分隔符。
15. 将上述技术法规的附件3修订为以下内容:



“附录第3号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根据2026年3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36号决议修订)

需通过EAC认证(EAC COC合格证书)形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要求的技术监管对象清单

1. 家用木工机械。
2. 非公路运输工具(包括四轮摩托车、雪地/沼泽车、雪地摩托车),重型运输工具除外,及其挂车。
3. 用于运输工具及挂车的升降机和倾卸机。
4. 农业机械及设备,以及农业机械的可更换作业设备,其结构中至少包含一种驱动方式(机械、气动、液压、电动、 磁力、电磁)的,前提是该可更换作业设备的制造商并非农业机械制造商。
5.通用动力设备。

6.特种用途拖车。
7.用于园艺和林业的小型机械化设备,包括电动设备,以及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19千瓦的小型拖拉机。
8.畜牧、禽类养殖和饲料生产用机械及设备。
9.机械化工具(电动、液压、气动)。
10.汽油动力锯、电动链锯。
11.采矿机械及矿山设备。
12. 矿井通风及除尘机械与设备:
矿井风机;
除尘及抑尘设备;
氧气压缩机。
13.起重运输机械及设备(包括建筑外墙升降机、自动扶梯、人行传送带、带作业平台的升降机)、起重机、行动不便人群专用升降平台。
14.选矿机械及设备、筛分机。
15.越野重型运输车辆。
16.无轨地面工业运输车辆。
17.内燃叉车、内燃堆高机、电动叉车、电动堆高机。

18.用于土方工程、土地改良、采石场开采及维护的机械和设备。
19.道路及建筑机械和设备(机械化工具除外)。
20.用于采伐、集材、木材漂流及森林养护作业的自走式机械。
21.泥炭工业用工艺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2.市政公用事业用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3.压雪机。
24.冰面铺设机。
25.航空地面保障机械及设备(固定式除外)。
26.高尔夫球手运输车。
27.工业用拖拉机。
28.个人代步工具(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自平衡滑板车、赛格威、单轮车)。
29.三轮货运车(货运三轮车)。
30.站台巴士。
31.用于生产现场运输工艺货物的工业用车。


需通过EAC符合性声明(EAC DOC)形式,确认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和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要求的受技术监管对象清单

1.涡轮机及燃气轮机装置。
2.风力驱动机械。
3.配备内燃机的发电机组及发电装置。
4.与机械分开供应的起重设备。
5. 输送机(采矿业用输送机除外)。
6. 电动及手动葫芦和绞车。
7. 化学、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工业用机械及设备,但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超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TS 032/2013)适用范围的容器。
8. 聚合物材料和橡胶加工及处理用机械和设备。
8.聚合物材料和橡胶的加工及处理机械和设备。
9.工业泵设备(采矿业用泵设备及家用泵除外)。
10.低温、压缩、制冷、氧气切割、气体和液体净化设备(采矿业用压缩设备除外),包括:
空气分离和稀有气体装置;
气体和液体(水除外)预处理及净化设备;
低温系统及装置的传热与传质设备;
压缩机(空气和气体驱动型);
工业制冷装置;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真空装置及系统。

11.用于气体火焰金属加工及产品镀金属的机械和设备。
12.除尘机械和设备(采矿业用的除尘设备除外)。
13.制浆造纸机械和设备。
14.造纸机械和设备。
15.石油开采、钻井及地质勘探机械和设备(专用拖车除外),
但不包括属于《海关联盟关于超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CU 032/2013)适用范围的容器。
16.涂层设备。
17.水处理及净化设备。
18.金属加工设备。
19.锻压设备。
20.木工设备(家用木工机床除外)。
21.铸造生产用工艺机械及设备。
22.焊接、钎焊及气热喷涂用机械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