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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合格评定 "法实施措施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03-25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条例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程序,这些结果由外国合格评定机构签发,包括测量仪器(MI)、试验仪器(SIS)、物质和材料成分与特性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SO)的合格证书、合格声明、试验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型式批准试验、验证、计量证明和校准结果),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 1 款进行了修改。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合格评定 "法实施措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格评定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


1. 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格评定法》:
见上一版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决定从2019年4月24日第349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立法数据库,25.04.2019,第09/19/349/3007中排除第1点第二段)。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认可程序规定》,根据附录2。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确保:
在对2014年4月5日之前获得乌兹别克斯坦认证(GOST-UZ)的合格评定机构和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控制的 结果做出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证书确认决定时,自做出确认决定之日起注册新的乌兹别克斯坦认证证书;
在两个月内制定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登记关于申请参与合格评定领域人员的专家认证程序的规定;
在一个月内根据本决议制定部门规范性法案。


3. 根据附录 3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某些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罗祖库洛夫负责监督本决议的执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什-米尔济约耶夫
г. 塔什干、
14 October 2015、
№ 292
见上一版。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9年4月24日第349号令,附件1已失效--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9/3007号)。


附件 2
内阁2015年10月14日第292号决议附件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程序,这些结果由外国合格评定机构签发,包括测量仪器(MI)、试验仪器(SIS)、物质和材料成分与特性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SO)的合格证书、合格声明、试验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型式批准试验、验证、计量证明和校准结果),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 1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2. 本条例适用于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产品、测量仪器、测试仪器和有证标准物质, 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控制分布范围内可以应用的测量技术。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2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 承认合格证书、合格声明、检测报告和计量控制结果的目的是为进口商创造有利条件,发展企 业精神,消除贸易技术壁垒。
4. 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和测试报告的认可由 "Uzstandart "机构按规定顺序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认证机构")执行。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 114 号命令对第 4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5. 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计量检测结果的认可,由 "Uzstandart "机构按规定顺序认可的 国家计量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授权机构")通过审查提交的文件进行。
2022 年 3 月 1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5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6. 在下列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检测报告应得到承认:
有相互承认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检测报告的国际协议;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的技术设备及其部件清单,且该清单由本条例附件1所列国家生产;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没有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进口产品进行认证检测时。
7. 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器具登记册》中注册登记的计量器具、测试仪器和标准物质(包括技术设备中的计量器具、测试仪器和标准物质),才可承认其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 7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第 II 章. 承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和试验报告的程序


8.  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根据本条例附录 2 的规定进行。
9.  对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按照立法规定的顺序,针对可通过符合性声明进行符合性评估的产品类别进行。
10.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的承认,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实体--进口商、制造商、供应商或其代表)应按本条例附件第3和第4规定的格式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
11. 11. 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的认可申请应附于申请书之后:
认可文件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证书副本可由证书原件持有人、制造商官方代表或 颁发证书的机构盖章认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7年12月20日第1001号法令第11点第2段--国家法律数据库, 2017年12月23日,第10/17/1001/0447号)
产品技术法规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副本(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国际标准和/或国家标准类别,或在国家规范性文件基金中没有);
由授权机构颁发的附有计量器具类型说明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副本(如果获证产品是计量器具或获证产品包含计量器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11点第4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或生态学专业知识的复印件,如果规范性文件包含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对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中指定产品有效的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或生态学要 求(如果被认可的文件中没有这些专业知识的信息);
带有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标志的运输单据复印件(托运单、发票、 发票)。
12. 在申请认可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时,还应附上文件,证明组织-制造商具备生产质量稳定产品的条件:
在工厂或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最新协议副本,以及符合检测周期的证明;
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的检测报告;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13.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易腐烂产品为 个工作日)审议申请,分析所提交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通过标志、参数、指标对产品进行鉴定,这些标志、参数、指标的总和足以确认产品符合运输文件、规格和标签。
14. 如果确认文件中有关于进行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结论或生态学专门知识的信息,则不需要进行额外的卫生流行病学、兽医学、植物检疫试验和生态学专门知识。
15. 在认可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时,如果认可文件所依据的符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的类似要求不完全一致,认证机构可根据对所提交文件的分析结果,确定是否有 必要进行额外测试。

16. 根据文件分析和产品鉴定的结果,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承认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测试做出决定,或给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17.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颁发的合格证或符合性声明的承认,应重新颁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GOST-UZ),并将其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认证产品注册登记系统。
18. 如果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签发的用于批量生产的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或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已过,且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发布,则该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可提交认可。
19. 关于外国认可检测实验室所做检测结果的检测报告或类似文件应得到承认。
20. 认证机构在执行产品乌兹别克斯坦认证(UZ COC)或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UZ DOC)注册程序时,应承认测试报告。
21. 如果申请人持有这些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并盖有进行测试的外国测试实验室或持有测试报告原件的组织的印章,则测试报告得到承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7年12月20日第1001号决议第21段--国家法律数据库,2017年12月23日,第10/17/1001/0447号)
22. 当试验规程得到认可时,应分析规程中给出的要求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3. 根据分析结果,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机构应在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或注册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时考虑该试验报告,或在1个工作日内致函申请人,说明拒绝承认该测试报告的理由。
24. 为承认乌兹别克斯坦合格证书(UZ COC)或乌兹别克斯坦符合性声明(UZ DOC)以及试验报告而提交的文件应使用国家语言或俄语。如 果使用其他语言,文件应附有真实的译文,译文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 III 章. 乌兹别克斯坦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的确认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命令对第三章标题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25. 25. 计量控制结果的认可根据本条例附件5至71中的方案进行,特别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9年4月24日第348号令第25点第1段--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8/3006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25段第一节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计划 I--在1992年3月13日根据国家间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 IGC)的国家间 标准化规则达成的关于在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执行协调政策的政府间协议框架内;
方案 II--在相互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双边政府间(部门间)协议框架内;
方案 III -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法对进口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有证标准物质和测量方法进行计量控制的情况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 114 号命令对第 25 条第 4 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方案 IV - 在国家计量机构颁发的国家计量标准、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安排(CIPM MRA)框架内。
(第 25 段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2019 年 4 月 24 日第 348 号法令补充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 年 4 月 25 日,第 09/19/348/3006 号)
26. 计划 I 和计划 II 项下的认证应受制造商所在国的计量控制。
27. 为获得计量控制结果的认可,申请人应提交国家或俄语文件。如果文件使用其他语言,申请人还应提交国语或俄语的真实译文。
申请人应对译文的真实性和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 1 节 承认方案 I 的计量控制结果

28. 乌兹别克斯坦计量监督结果的认可按照《国家间标准物质标准化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9. 对出口和承认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感兴趣的组织(制造商或出口商)应通过制造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向授权机构提交《质保部国家间标准化规则》规定的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29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0.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进行认可工作,或在文件不符合国家间标准化规则 MGS 要求的情况下退回文件进行修改。
31.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有权检查《国家间标准化规则》规定的计量控制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32. 乌兹别克斯坦在接受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决定后,"Uzstandart "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承认的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样品和测量方法输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登记册,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根据本条例附录第9-14号的表格起草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
33. 乌兹别克斯坦在承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试验结果时,也应确保承认这些计量器具的初级检定结果。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进行认可工作,或在文件不符合国家间标准化规则 MGS 要求的情况下退回文件进行修改。
31.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有权检查《国家间标准化规则》规定的计量控制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32.乌兹别克斯坦在接受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决定后,"Uzstandart "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承认的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样品和测量方法输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登记册,授权机构根据本条例附录第9-14号的表格起草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
33. 乌兹别克斯坦在承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试验结果时,也应确保承认这些计量器具的初级检定结果。
34.在下列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有权指定对计量控制结果已得到承认的计量器具进行特别核查:
需要调整检定周期
有必要确认计量器具是否适合使用(计量器具的消费包装损坏,或自计量器具首次检定以来检定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半);
检定标志(封印)损坏或缺少计量器具初次检定确认文件。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32至34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5. 乌兹别克斯坦从进口批次中选取的计量器具样品应接受特别核查。如果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则应对整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核查。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35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如果整批产品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应暂停或取消计量控制结果认可证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生产国的国家计量部门。

§ 2 方案 II 计量控制结果的确认


36. 乌兹别克斯坦计量监督结果的承认在相互承认计量监督结果的双边政府间(部门间)协定的情况下进行。
37. 乌兹别克斯坦承认测量仪器、检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监督结果的条件是
由生产国授权的经认可的实验室(中心)或机构进行计量控制;
确保测量仪器和标准物质与国际测量标准的可追溯性;
测量仪器、测试仪器、参考材料和测量程序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和制造商操作文件的要求;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可能对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物质进行计量控制的情况下,申请方有义务确保对其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控制。
2022年3 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37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8. 申请人应按本条例附件8规定的格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 技术的计量控制结果的认可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由生产国国家计量当局认证的确认计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原件或副本;
规定计量控制方法和/或技术以及测量仪器、测试仪器和标准物质操作规则的文件副本;
经原持有者盖章证明的测量性能方法原件或复印件;
由生产国的认证机构或国家计量机构认证的对测量仪器、测试仪器进行计量控制的机构的认证或授权文件副本。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对第38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39.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应审议申请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认决定或拒绝承认的说明。
40. 乌兹别克斯坦计量控制和计量器具特别检定结果承认证书的注册应按照本条例第32-35段规定的程序进行。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0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 3.承认方案 III 的计量控制结果

41.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法对进口的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技术进行计量检定的其它情况下,应承认方案III的计量检定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1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2.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标准 机构根据对授权机构专业知识结果的分析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决定是否承认方案III下的计量控制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2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3. 乌兹别克斯坦承认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的条件是
由生产国授权的经认可的实验室(中心)或机构进行计量控制;
确保测量仪器和标准物质与国际测量标准的可追溯性;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法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进行计量检定的情况下,申请方有义务确保对其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检定;
通过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和标准物质交货文件确认计量控制结果。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3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4. 申请人应按本条例附件8规定的格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 技术的计量控制结果的认可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由制造国国家计量当局认证的计量控制结果确认文件原件或副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2019 年 4 月 24 日№348-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8/3006号法令排除了第44点第三段)。
经原件持有人盖章证明的测量技术原件或复印件;
由制造国认可机构或国家计量机构认证的、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进行计量控制的机构的认可或授权文件副本;
对测量仪器、试验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控制的义务保证书。
2022 年 3 月 1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 114 号内阁令对第 44 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5.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 "Uzstandart "机构,以决定是 否承认计量控制工程的结果,或向申请人提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46. 乌兹别克斯坦机构对授权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认计量控制成果的决定,或向申请人提出拒绝承认的理由。
47. 在接受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决定后,"Uzstandart "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承认的测量仪器、测试仪器、标准样品和测量方法输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登记册,授权机构根据本条例附录第 9 - 14号的表格起草承认计量控制结果的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
第 47 段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22年3月11日第114号法令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 4.计量控制结果承认方案 IV


48. 参加 CIPM MRA 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计量机构/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出具的有效校准证书,对技术过程中为自身需要而使用的进口测量仪器的校准(核查)结果予以承认。
2022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14号内阁令对第48段进行了修改。参见乌兹别克语文本。
49. 申请人应向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提交计量器具校准(核查)结果认可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本条例附录 81,并附有以下文件:
由机构认证的有效校准(核查)乌兹别克斯坦计量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在无法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控制的情况下,申请人有义务确保对计量器具进行后续(定期)计量控制的保证书。
50.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对申请进行审议,并从以下方面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分析
乌兹别克斯坦校准(核查)证书上是否有 "CIPM MRA "标识;
签发乌兹别克斯坦校准(核查)证书的机构是否在国际计量局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中确认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并涵盖校准(核查)证书。
51. 乌兹别克斯坦授权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分析结果,按本条例附录第 10 号规定的表格签发计量控制结果认可证书,或给出拒绝认可的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2019年4月24日第348号令对第三章第4款进行了补充--国家立法数据库,2019年4月25日,第09/19/348/3006号)


第四章. 最后条款


52. 乌兹别克斯坦执行承认外国合格证书、合格声明和试验报告以及计量器具、试验器具、标准物质和测量程序的计量控制结果程序的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
53.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开展合格评定结果认可工作时,除本条例第 10、11、12、27、38、44 款规定的文件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附 件 1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顺序的规定


原文法规  https://lex.uz/docs/2793255  



乌兹别克斯坦认证必要的文件:


1.关于产品、标签、图纸的完整信息
- 产品技术说明,技术护照,计算书,手册/说明书,规格书,图纸(总装图,电路图,布置图)
- 商业发票、贸易合同
- 工厂证书和测试报告--企业内部测试报告
- 授权书
文件语言-俄语
清晰的产品照片(6-8张),产品标签,铭牌,包装照片
2.货物空运海运陆运提单,货物所在地点,到货时间,联系人
3. 申请人可以是公司-制造商。
4. 货物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后出具证明清关单据 Gtr。

条款 - 乌兹别克斯坦专家到货物所在地,安装后,现场检查测试结束后 15 天出证。
安装后专家上门参观(包括乌兹别克斯坦专家去安装现场测试差旅费已包含在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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