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在能耗设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时,申请人:
a)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工作申请和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操作使用文件复印件;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3C 和 4C);
与制造商(包括与外国制造商)的合同副本,授权代表在此基础上代表该制造商在符合性评估和产品在欧亚联盟领土内流通的过程中采取行动(对于制造商授权代表)(对于方案 1C);
欧亚联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副本,该证书适用于认证能耗设备的生产,并确认制造商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如果有)的要求;
设备生产状态先前分析报告的副本(认证机构对生产状态进行的分析,作为认证或定期评估认证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的一部分)海关联盟TR CU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和TR CU 020/2011“电磁兼容性技术法规”的规定,如果自那时起不超过3年分析日期;
设备样瓶(类型样本)的研究(测试)协议的副本,进行以确认其特性和参数符合本技术法规相应附录中确定的值,如果自测试之日起不超过 5 年,并且设备的设计没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能效指标(如果有)的更改;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法人企业的信息;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如果有);
b) 与认证机构就认证或认证、测试达成协议(在没有先前协议的情况下);
c) 确保在认证程序完成后,该设备在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d) 在完成认证程序后进行应该形成和存储,一套下列文件:
本款“a”项规定的文件;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对设备的样品进行测试的测试协议(报告),确认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生产状况分析报告(方案1C);
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合格证书(以下简称EAC合格证书)。
24. 能效设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证时,认证机构应该:
a) 审查和分析本技术法规第 23 条“a”项规定的申请和文件,作出认证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b)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章对能耗设备进行识别,确定其特性与本技术法规相应附件中确定的参数和操作文件中规定的参数的符合性;
c) 对申请人进行测试样品的选择;
d) 在检测实验室(中心)对能效样品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e) 分析制造商的生产状态(对于方案 1C);
f) 总结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结果,样品(标准样品)测试报告,以及生产状态的分析结果(方案1C);
g)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分析结果为合格,样品测试合格,并分析制造商的生产状态满足要求(对于方案 1C),则颁发EAC合格证书的决定,经委员会批准,并向申请人颁发EAC合格证书;
h) 在颁发的EAC合格证书和注册的EAC符合性声明的都应该统一登记注册簿中输入有关颁发的EAC合格证书的信息;
i) 形成和存储一套证明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
j) 在EAC合格证书的整个有效期内,通过识别、测试设备样品(典型样品)的方式,每12个月应该对认证设备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检查控制)。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国家生产分析(对于方案 1C)。
25、系列产品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有效期根据本技术法规相应附录规定的能效要求的起始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对于一批设备(单个设备),不设立EAC合格证书的有效期。
26. 批量生产设备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方案 1d、3d 和 6d 进行,一批设备(单个设备)-根据方案 2d 和 4d。
在能耗设备的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是:
对于方案 1D、3D和 6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于方案 2D 和 4D-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卖方(进口商)。
27. 根据方案1D和2D的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其自己的证据进行。
设备样品测试由申请人选择在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根据方案 3D、4D和6D的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他自己的证据以及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的结果中获得的证据进行。
制造商:
进行生产控制(对于方案 1D、3D和 6D);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器械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方案 1D 和 3D);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已实施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条件的运行稳定性,以制造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器械(方案 6D)。
28. 在根据方案1D 和2D进行EAC符合性声明符合性时,申请人:
a) 形成一套文件,作为通过符EAC合性声明的基础,其中包括: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操作文件复印件;
在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测试实验室(中心)中进行的设样品测试的报告;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2D);
与制造商(包括与外国制造商)的合同副本,制造商授权代表(对于方案 1D);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如果有);
b) 按照本技术规范第3节进行设备鉴定,以及样品的选择。代表申请人,可以在认证机构或在检测实验室(中心)或在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进行设备鉴定和取样(型样);
c)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或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中提供对选定样品进行测试和测量;
d)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和规则接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并对颁发的EAC符合性证书和EAC符合性声明在国家统一登记册中进行登记注册;
e) 确保该设备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f) 形成和存储一套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和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a”项中规定的文件”,测试协议,以及EAC符合性声明。
29. 对能耗设备在根据方案 3D、4D和 6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
a) 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操作文件复印件;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4D);
欧亚联盟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对于方案 6D);
设备样品测试报告副本;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如果有);
b) 按照本技术规范第3节进行设备样品鉴定,以及样品(型样)的选择,在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或制造商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设备样品鉴定和取样(型样);
c)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提供对选定样品(典型样品)的测试;
d) 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方案 3D 和 6D),并确保设备功能的稳定性管理系统(针对方案 6D);
e)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和规则接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并对颁发的EAC符合性证书和EAC符合性声明在国家统一登记册中进行登记注册;
f) 确保该设备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g) 形成和存储一套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和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a”项中规定的文件"本段,测试协议(报告)以及EAC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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