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25/2012 家具产品的安全性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2年6月15日第32号的决定批准
TR CU 025/2012“关于家具产品的安全性”
第1条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 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对家具产品制定统一要求,对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具有约束力,并确保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家具产品自由流通。
3、对于某些类型的家具产品,如果采用了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家具产品提出了要求。
4. 双方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家具产品在其海关联盟境内流通,无需对此类产品提出额外要求,也无需额外的评估(认证)合规性程序。
第 2 条 范围
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家具产品及其使用过程的要求,以确保人类健康、财产、环境和生命安全,在海关联盟的共同关税区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家具产品—套装、家用和公共场所家具套装,包括按个人订单生产的家具。
3、制定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家具产品清单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
4、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医疗家具,包括手术台、检查台、带有机械装置的病床、牙科椅和其他外科、牙科、兽医用的特殊家具;
用于空中、地面和地下运输的家具;
古董家具;
旧家具和翻新家具;
用于展览和广告展示的家具样品。
5、为确定家具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范围,对其进行鉴定。
5.1.家具产品的鉴定进行:
认证机构——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制造商(卖方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将家具产品投放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市场时;
国家授权机构 - 海关联盟成员 - 仅在市场上的家具产品流通阶段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国家控制(监督)时;* 2.1)
任何利益相关方。
5.2.使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其组合来识别家具产品:
通过文件;
视觉的;
感官;
工具性的。
5.3.受本技术法规约束的家具产品的识别是通过将制造商在标记(标签、吊牌)中指定的家具产品的名称和用途与符合性证书或在符合性声明中,如有必要,在产品、套装、家具套装的技术说明中。以下内容可用作说明:
功能维度、术语和定义的国家标准;
设计和操作文件;
供货协议(合同、协议);
制造商开发的技术说明;
目录、宣传小册子。
第3条 定义
第4条 市场流通规则
第5条 安全要求
第 6 条 合格评定(认证)
1. 评估(认证)家具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以符合性认证(EAC certificate)或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并以国家控制(监督)的形式。
2. 家用家具和公共场所家具其管制清单包含在本技术法规附录1中,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5 规定的方案进行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但儿童家具除外, 教育机构家具,学前机构家具,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4中规定的方案进行强制性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
3. 家具产品的符合性确认按照海关联盟委员会 2011年4月7日第621号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评估((EAC certificate))的统一程序和标准方案进行。
4、符合性声明和符合性证书在符合性声明或证书有效期内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放行流通的家具产品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有效在其长期服务期间,符合性以及与每个产品单元有关。
5. 产品随附文件中必须注明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或符合性证书((EAC certificate)的信息。
6、申请人在进行家具产品符合性确认时,形成一套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
a) 一件家具或一组类似家具产品的技术说明,包括:
家具产品(产品组)名称;
家具产品的名称和功能用途;
总布置图,标明整体和功能尺寸;
产品设计的简要说明;
操作特性,极限载荷;
b) 材料和组件(如果有)的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c) 本技术法规第 5 条第 8.1 款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使用的州际或国家标准和文件的清单,以确保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这些标准和文件有未应用,描述为实施本技术法规要求而选择的解决方案;
d) 由制造商、销售商、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员和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家具产品典型样品的测试报告;
e) 合同—对于一个批次、单个项目或运输文件——对于一个批次、一个项目;
f) 从外国认证机构收到的家具产品合格证书((EAC Declaration),);
g)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适用于声明((EAC Declaration),)为符合性确认的家具产品的生产或设计和制造,如果符合性确认方案有此规定;
h) 其他直接或间接确认家具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文件(如有)。
7.家具产品认证(EAC certificate)。
7.1.家具产品的认证由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该认证机构必须是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并且该机构拥有家具产品的认证授权资格。
申请人可以向任何家具认可领域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申请其选择的产品认证;
7.2.家具产品认证采用方案1c、2c、3c,其组成见本技术规范附录4。
方案1c和2c用于系列产品的认证。
方案3c 用于认证单批家具产品。
根据方案 1c 和 2c 的认证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注册的个企业,制造商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代表协议确保供应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供应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7.3.在认证家具产品时,申请人向认证(评估、确认)机构提交:
认证申请;
本条第 7 款规定的一组文件。
申请必须包含:
申请人的姓名和所在地;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
协议或合同的详细信息(对于外国制造商);
关于家具产品及其识别特征的信息(名称、海关编码HS CODE、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文件(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清关单据 - 批次生产或批量;
认证计划;
7.4.认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本技术法规第2条第4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鉴定,并决定认证的可能性。
如果决定是肯定的则认证机构与申请人达成认证协议。
认证机构根据选定的认证方案开展工作,准备决定,如果成功,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
7.5.如果认证结果为否定,认证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拒绝颁发符合性证书(EAC certificate)。的合理决定;
7.6.标准样品或单件家具产品的检测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检测实验室(中心)代表出具测试报告提交给产品认证机构和申请人。
从制造商(包括国外)、销售商、进口商、国外制造商授权的人处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由认证机构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
认证家具产品的检测范围,包括检验控制期间,由产品认证机构确定;
7.7.生产状态的分析由制造商的认证机构进行。分析结果记录在文件中。
如果制造商拥有经过认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将评估该体系确保稳定性后发布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认证家具产品。
7.8.如果认证计划规定的检查结果为合格,则认证机构将签发合格证书(EAC certificate)。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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