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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EAC认证:CUTR认证-TR CU 008/2011 玩具安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3 | 1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8/2011适用于在欧亚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且以前未使用过的玩具。玩具在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技术法规,并通过符合性认证的情况下,根据本技术法规第6条可在市场上流通

TR CU 008/2011 玩具安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EAC认证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9月23日798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1. TR CU 008/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规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8/2011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对玩具必须满足的统一要求,确保玩具在统一海关联盟区域内自由流通。
 
3. 如果在玩具采用了海关联盟、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 EurAsEC)的其他技术法规,则玩具必须符合所有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8/2011适用于在欧亚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且以前未使用过的玩具。

 
2.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8/2011不适用于附件1中规定的不属于玩具的产品,以及定制玩具、展览样品。
 
3.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08/2011规定了对玩具的要求,以保护儿童和照顾他们的人的生命和健康,并防止在玩具的用途和安全方面误导购买者的行为。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玩具在符合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技术法规,并通过符合性认证的情况下,根据本技术法规第6条可在市场上流通。
 
2.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玩具,不得在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不得使用投入市场流通。

3、在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未标有统一流通EAC标志的玩具,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4条 安全要求

1.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在按预期使用时不会对儿童及其照顾者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并确保不存在以下风险:
 
由于玩具的设计风险;
由于使用的材料风险;
与玩具的使用有关风险,在不改变玩具的功能和基本特性、更换材料的情况下改变玩具的设计时不能排除这种情况。
 
与使用玩具相关的风险应适合儿童的年龄。
 
2. 材料

制造玩具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污染)、未受感染,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5条第1.2款规定的标准。
 
3岁以下儿童玩具中,不得使用天然毛皮、天然皮革、玻璃、瓷器、钉钉材料(橡胶、纸板和纸)、3毫米以下无内盖的填充颗粒、玩具的填充物,如拨浪鼓,在潮湿环境中的尺寸会增加 5% 以上。
 
在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第一类危险化学品的迁移是不允许的。
 
在玩具中,不允许使用二次回收材料。对于玩具的生产,允许使用自己的生产废料。

玩具的保护性和装饰性涂层必须能够抵抗湿加工、唾液和汗水。
 
3.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在用于预期目的时,不会对儿童及其照顾者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

3.1.感官指标

在卫生安全的感官指标方面,玩具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要求。

3.2.物理机械性能

玩具及其组成部分,包括紧固,必须能够承受因将玩具用于预期目的而产生的机械载荷,同时不得倒塌并保持其消费者特性。

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尖点、刚性部件、弹簧、紧固件、间隙、角落、突出物、绳索、绳索和附件必须消除对儿童造成伤害的风险。

玩具中液体填料的泄漏是不允许的。
 
玩具的活动部件必须排除对儿童造成伤害的风险。控制器必须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玩具的可拆卸部件,以及直接与食物相连的玩具,其尺寸必须避免进入上呼吸道。
 
填充玩具不应在填充物中包含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异物。毛绒玩具的接缝必须牢固。
 
食品中和/或与食品一起进入零售贸易的玩具必须有自己的包装。该包装的尺寸不得对儿童造成窒息风险。允许在食品包装外放置没有包装的塑料玩具。
 
玩具及其组成部分必须排除儿童窒息的风险。

完全覆盖儿童头部的密封游戏面罩和头盔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能够消除因通风不足而窒息的风险。

设计用于在水面上支撑儿童身体的玩具必须以不漏水和耐用的方式设计和制造。

让孩子适应有封闭空间的玩具,必须有一个可以从里面轻松打开的出口孔,还必须有一个带有通风孔的表面。

承载儿童体重并供骑乘的玩具必须坚固且稳定(两轮自行车除外)。具有飞轮或齿轮中立位置的机械或电动玩具必须制动。承载儿童身体重量并用于驾驶的玩具,其中轮子的运动由儿童的手或脚直接传递或通过机械传动装置和电动驱动的玩具可以不带制动装置.链条驱动玩具必须装有防护装置。支撑面必须具有防滑功能。

承载儿童重量且不打算被驱动的玩具必须坚固且抗翻倒。悬挂秋千必须坚固,3岁以下儿童的秋千座椅必须具有防止儿童坠落的结构。
 
带有发射装置发射弹丸的玩具,以及具有动能的弹丸,必须尽量减少对儿童和照顾他的人造成伤害的风险。
 
不允许在10岁以下儿童组装的构造器和模型中进行焊接。


包含加热元件的玩具的制造方式必须确保以下几点:

所有可接触表面的温度不应导致接触灼伤;
整体红外辐射通量的强度水平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
玩具中含有的液体、蒸汽或气体,在移除时(如果移除是玩具功能所必需的),可能会导致烧伤或其他伤害,不应有升高的温度或压力。

带有振动源的玩具的局部振动水平,发声玩具的声级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

拨浪鼓玩具和接触儿童嘴巴的玩具的表面着色和涂漆是不允许的。
 
在桌面印刷玩具中,文字和图画应清晰并与主要背景形成对比。不允许在纸和纸板上油漆。

光学玩具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应尽量减少与矫正儿童视力相关的风险。
 
使用LED的玩具不应对儿童的眼睛产生负面影响,不应产生有害辐射。

玩具中不得使用所有类型的激光系统。
 
3.3.易燃
 
毛绒玩具、狂欢节服装和狂欢节玩具(例如胡须、胡须、假发、面具、皇冠)以及可以容纳儿童的玩具必须是防火的。
 
包含化学品而非化学测试套件的游戏套装不得包含混合时会点燃并会产生有害蒸汽或气体的物质或试剂。

玩具不得具有爆炸性或含有在使用玩具时会爆炸的成分(物质、材料)。
 
玩具,包括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物质或试剂:
加热时发生反应,以及与氧化性物质结合时,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能够形成易燃或易爆的蒸气/空气混合物。
 
3.4.化学性质

使用玩具时,必须尽量减少因化学物质进入呼吸道、皮肤、粘膜、眼睛或胃而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

玩具中有害化学物质的迁移和释放水平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
 
在化学玩具和玩具套装中,包括化学物质且与化学实验套装无关,如果其含量不超过为每种物质制定的最大允许量,则允许使用一定量的物质或试剂。
 
3.5.毒理学和卫生指标

玩具卫生安全的毒理学和卫生指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要求。

3.6.电气特性
 
在电动玩具及其任何组件上,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 V。
 
接触或能够接触电源的玩具部件以及电缆、电线必须进行绝缘和机械保护,以消除电击风险。
 
无线电遥控、电子和电动玩具的静电、电磁和电场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

飞行玩具线必须是非金属和绝缘材料。
 

3.7.辐射安全
 
由天然材料制成的玩具(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有效活性)的辐射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