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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4-20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7)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根据该合同,制造商授权人员代表制造商在联盟海关辖区内进行符合性评估并放行产品,同时对产品不符合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责任 (海关联盟)(适用于制造商授权人员)(适用于1c和2c方案);
8)合同(供货协议)副本(如有)及能识别产品批次(包括其数量)的随货单据(适用于3c方案);
9) 申请人注册号或登记号(个人号、识别号)的信息,该编号系根据成员国法律在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注册时分配的;
10) 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明(如有)。

17. 制造商应根据所采用的认证方案:
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并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同时实施生产控制(方案1c和2c);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已实施并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稳定(方案2c)。
18. 申请人应根据所采用的认证方案:
1) 向产品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附上本条第16款所列的文件和资料;
2) 获得产品符合性证书后,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确保产品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
3) 编制并保存一套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本条第16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
产品识别和(或)取样(型样)报告(报告);
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报告(报告);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报告(适用于1c方案);
认证

19. 产品认证机构:
1) 审查并分析认证申请及所附文件和资料,决定是否进行认证,并以书面形式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2) 进行产品样本(型样)的识别与抽取,以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取决于这些材料和零部件自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则可抽取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

对于3c方案,允许将产品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应用于后续批次的同类产品,前提是该同类产品此前已由同一产品认证机构签发了产品符合性证书。在此情况下,产品认证机构将对产品批次进行识别,以确定其与先前已获颁产品符合性证书的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若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存在此类等同性,则无需从该批次中抽取产品样品(型样),亦无需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在此情况下,所采用的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年。
对于1c和2c方案,允许使用(由同一产品认证机构抽取的)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及测量结果,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 (中心)所进行的安全性要求。在此情况下,材料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3年;

3) 分析制造商为证实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而采取的技术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如未采用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时)(如有必要);
4) 根据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确定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
5) 根据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对选定的产品(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型样)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
6) 开展生产状况分析,并出具生产状况分析结果报告(图1c);
7) 根据本条第16款,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分析结果,以及产品和(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标准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进行汇总,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 (图1c、2c和3c),以及生产状况分析结果(图1c);

8) 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研究(试验)以及产品和(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标准样品)的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后,若结论为肯定,且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的安全要求通过满足其自身的安全要求 (图1c、2c和3c),以及对生产状况的分析(图1c)均符合要求,则作出颁发产品符合性证书的决定,制作符合性证书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9) 将已签发的产品符合性证书信息录入已签发符合性证书及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的统一登记册;
10) 编制并保存本条第18款第3项所指的一整套证明材料;
11) 若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产品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样品(型样)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以及生产状况分析(图1c)的评估结果为否定,则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签发符合性证书的理由说明书。
20. 本条第16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套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
21. 产品符合性证书应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办理。
22. 产品认证机构应在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经认证的产品(方案1c和2c)进行一次定期评估,通过研究(试验)和测量产品 (型样)及(或)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定期评估;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可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确保,则应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方案1c和2c)进行,并(或)通过分析生产状况 (方案1c)。
若经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评估后结果为负面,则应作出以下任一决定:
暂停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效力;
终止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效力。
产品认证机构作出的决定应予以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产品认证机构应将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或终止信息录入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及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的统一名录。

23. 产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1)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有效期不超过5年;
2) 对于单批次产品,不设有效期。

24. 申请人保存产品符合性证书及证据材料套件的期限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自该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对于单批次产品,自该批次最后一件产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产品认证机构保存产品符合性证书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若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有限,则自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无限制,则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允许根据成员国法律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书、产品符合性证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套件。
25. 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报告,除须满足国家间标准《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般要求》中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外,还应包含:
1) 研究(试验)和测量的实施条件(温度和湿度);
2) 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清单。

26. 作为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的外语文件,应附有俄语译文,以及(或)在成员国法律有相应要求的情况下,附有该成员国官方语言的译文,该成员国是进行符合性声明注册或办理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所在国。
8. 在第12条中:
a) 第1款中,“确认”一词改为“评估”;
b) 第3款第二段修改为:
“产品在符合所有适用于该产品的欧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且该等法规规定应标注此类标志的情况下,应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
9. 第13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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