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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4-20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委员会已确定,在《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前,轻工业产品的符合性文件有效期。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本决定自2026年5月1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6年4月26日及之后产生的法律关系。

文章转载 https://www.alta.ru/laws_news/127353/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5年9月12日第75号决议《关于修订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TR CU 017/2011)的决议》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5年9月12日第75号决议《关于修订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
(TR CU 017/2011)》
 https://www.alta.ru/tamdoc/25sr0075/  法规修订原文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以及经2014年12月23日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第98号决议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工作条例》附件1第29条,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1. 根据附件所列内容,对2011年12月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第876号决定通过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TR CU 017/2011)进行修订。
2. 本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生效。
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第75号决议附件 


1. 删除前言。
2. 正文中“技术法规”一词(按相应格)应改为“技术法规”(按相应格),“关税同盟成员国”一词(按相应数和格)应改为“成员国”(按相应数和格)。
3. 在第1条中:
a) 第1款修改为:
“1. 本技术法规确立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领土内必须适用和执行的轻工业产品安全要求。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联盟关税区内投放市场的轻工业产品。
若针对轻工业产品已颁布其他规定其安全要求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此类产品应符合所有对其适用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本技术法规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b) 第5款视为失效。

4. 在第2条中:
a) 将第一段修改为:
“为适用本技术法规之目的,应采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技术监管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第9号)所确立的术语, 2018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44号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评估标准方案,以及下列定义的术语:”;
b) 删除第四至第八段;
c) 在第十五段中,将“关税同盟”一词替换为“联盟”;
d) 删除第十七段。
5. 将第3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3条. 联盟海关领土内的流通规则

1. 产品在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该产品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前提下, 且已通过本技术法规以及其他适用该产品的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所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2.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且不得在欧盟海关领土内投放市场。
3. 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应通过标识提供完整且真实的信息,以防止任何可能误导用户(消费者)关于该产品安全性的行为。
6. 第9条:
a) 第1款第10段中,“关税同盟成员国”一词改为“联盟”;
b) 第3款中,“关税同盟”一词改为“联盟(以下简称‘成员国’)”。
7. 第10条和第11条修改如下:


"第10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通过直接满足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或满足列入国际和区域(跨国)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要求来实现;若无此类标准,则应满足国家(国家)标准的要求,通过自愿采用这些标准,从而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 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由列入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的标准规定, 若无此类标准,则采用包含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及方法的国家(政府)标准,包括为适用和履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实施产品符合性评估所需的样品抽取规则(以下简称“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


第11条 符合性评估
1. 产品在进入联盟海关辖区流通之前,必须通过符合性评估,以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出具符合性证书。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按照2018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44号决议批准的符合性评估典型方案进行,同时应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采取以下形式:
根据符合性声明方案1d、2d、3d、4d和6d进行EAC符合性声明;
根据认证方案1c、2c和3c进行EAC合格认证。
在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时,申请人应为根据成员国法律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且应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于批次产品——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进口商)。

2. 为确认符合性而进行的产品识别,应由下列机构实施:
在以EAC认证形式确认产品符合性时,由列入联盟符合性评估机构统一名录、且其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的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产品认证机构”)在申请人见证下进行;
 若以EAC符合性声明形式确认产品符合性,则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销售商(进口商)进行,或由其委托的授权代表进行, 该人员可以是产品认证机构,或被列入联盟符合性评估机构统一名录且其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的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以下简称“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 或制造商自有检测实验室。
产品鉴定采用感官和(或)仪器检测方法。
采用感官鉴别法时,应根据产品的名称和种类(用途),以及其特性与待定产品种类固有特征的一致性,并结合已形成的文件套件对产品进行鉴别。

若感官鉴定法无法提供关于产品的可靠信息,则采用仪器鉴定法。采用仪器鉴定法时,产品测试应按照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已确立的标准以及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进行。

3.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应基于自身证据以及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适用于6d方案)和(或)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适用于1d、2d、 3d、4d和6d方案)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所获得的证据,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所获得的证据,对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EAC符合性声明。
4. 根据3d、4d和6d方案进行的EAC符合性声明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第二层和第三层服装及制品;
针织面料;
内衣、服装及毛巾用织物和材料;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第二层袜类制品;
头饰;
鞋类(毡制鞋除外);
地毯及机织制品;
餐桌及厨房用布、手帕;
浴巾、浴巾;
围巾及方巾类制品。

根据1d和2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适用于未列入需按3d、4d和6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的产品组,以及未列入需进行EAC认证(EAC COC)的产品组的产品。

5. 申请人根据所采用的符合性声明方案编制的文件和资料包应包括:
1) 技术文件的副本(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和(或)运行文件,以及(或)技术规范(说明书)) ,其中应包含产品的主要参数和特性,以及产品描述,以便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方案2d和4d——如有);
2) 产品样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如有)的副本,以证实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 产品样品所用材料及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副本,若成品的安全要求系通过满足此类材料及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实现(如有);
4)合同(供货协议)副本(如有)及能识别产品批次(包括其尺寸)的随货单据(适用于2d和4d方案);

5) 标准清单(注明其代号和名称,以及章节(条款、子条款), 若仅需应用这些标准的特定章节(条款、子条款)而非标准整体即可满足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该等标准已列入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标准清单(如申请人采用该等标准);
6)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说明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若未采用或缺乏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时)(如有必要)(适用于1d、3d和6d方案);

7)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根据该合同,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制造商名义在联盟海关辖区内进行符合性评估并放行产品,同时对产品不符合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责任 (海关联盟)(适用于制造商授权人员)(适用于1d、3d和6d方案);
8)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的副本,该证书适用于申报符合性产品的生产或设计与生产,证明制造商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由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签发(适用于方案6d);
9) 申请人注册号或登记号(个人号、识别号)的相关信息,该编号系根据成员国法律规定,在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注册时所赋予的;
10) 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接受符合性声明的依据(如有)。
6. 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套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

7. 制造商应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
1) 实施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方案1d和3d);
2) 实施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已建立并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生产条件保持稳定,以生产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案6d)。

8. 申请人应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
1) 编制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
2) 确保对产品进行识别和取样(型样);

3) 确保对所选产品样品(型样)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以及对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可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确保, 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适用于1d、2d、3d、4d和6d方案)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中进行,具体由申请人选择。对于2d和4d方案,允许将产品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用于后续批次的同类产品,前提是该产品此前已获接受并登记了符合性声明。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对产品批次进行识别,以确定其与先前已获接受并登记的符合性声明所涵盖产品的相似性。若申请人已确认该等同性,则无需从该批次中抽取产品样品(型样),亦无需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在此情况下,所使用的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年。

对于1d、3d和6d类方案,允许使用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及测量结果,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能够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的相应安全测试得到满足。在此情况下,所使用的材料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3年;
4)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受理符合性声明,并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进行登记;
5)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确保产品标注联盟市场统一流通EAC标志;
6) 编制并保存一套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
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以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 (适用于方案1d、2d、3d、4d和6d)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方案1d和2d)所进行的安全性测试,且该测试结果证实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已注册的符合性声明。

9. 符合性声明的注册应按照《关于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及终止程序》进行,该程序由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第41号决议批准。
为办理符合性声明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本条第5款所列文件及信息的复印件;
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或多份报告)的副本,以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副本(参照本条第8款)。

10. 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为:
1) 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超过5年;
2) 单批产品——不设有效期。
11. 经申请人要求,可将按方案1d和2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替换为按方案3d、4d和6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或认证。
经申请人要求,可将按方案3d、4d和6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替换为认证。
12. 申请人保存符合性声明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自该产品停产(停止生产)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对于单批次产品——自该批次最后一件产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允许根据成员国法律规定,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书、已注册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及整套证明材料。
13. 成员国授权机构(产品认证机构)保存符合性声明副本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若符合性声明有效期有限,则自符合性声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符合性声明有效期无限制,则自符合性声明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0年。

根据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允许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已注册的符合性声明副本以及整套证明材料。

14.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以EAC认证形式由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应基于申请人与产品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并按照以下方案之一进行: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按方案1c和2c;
对于单批产品——按方案3c。
为认证目的而进行的检测(试验)和测量,应由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
15. EAC认证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1) 贴身内衣、束身衣、泳装;
2) 床上用品;
3) 第一层袜类产品。

16. 申请人应随认证申请一并向产品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产品技术文件(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和(或)使用说明)的副本(针对3c方案——如有);
2) 产品制造依据的文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如有);

3) 原材料、材料及零部件的符合性评估文件副本(如有);
4) 标准清单(注明其标识和名称,以及章节(条款、子条款), 若仅通过应用这些标准的特定章节(条款、子条款)而非标准整体即可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该等标准已列入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标准清单(如申请人采用该等标准);
5)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说明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若未采用或缺乏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时)(如有必要)(适用于1c和2c方案);
6)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的副本,该证书适用于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或设计与生产,并证明制造商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且由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签发(适用于2c方案);

7)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根据该合同,制造商授权人员代表制造商在联盟海关辖区内进行符合性评估并放行产品,同时对产品不符合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责任 (海关联盟)(适用于制造商授权人员)(适用于1c和2c方案);
8)合同(供货协议)副本(如有)及能识别产品批次(包括其数量)的随货单据(适用于3c方案);
9) 申请人注册号或登记号(个人号、识别号)的信息,该编号系根据成员国法律在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注册时分配的;
10) 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明(如有)。

17. 制造商应根据所采用的认证方案:
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并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同时实施生产控制(方案1c和2c);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已实施并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稳定(方案2c)。
18. 申请人应根据所采用的认证方案:
1) 向产品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附上本条第16款所列的文件和资料;
2) 获得产品符合性证书后,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确保产品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
3) 编制并保存一套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本条第16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
产品识别和(或)取样(型样)报告(报告);
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报告(报告);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报告(适用于1c方案);
认证

19. 产品认证机构:
1) 审查并分析认证申请及所附文件和资料,决定是否进行认证,并以书面形式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2) 进行产品样本(型样)的识别与抽取,以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取决于这些材料和零部件自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则可抽取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

对于3c方案,允许将产品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应用于后续批次的同类产品,前提是该同类产品此前已由同一产品认证机构签发了产品符合性证书。在此情况下,产品认证机构将对产品批次进行识别,以确定其与先前已获颁产品符合性证书的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若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存在此类等同性,则无需从该批次中抽取产品样品(型样),亦无需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在此情况下,所采用的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年。
对于1c和2c方案,允许使用(由同一产品认证机构抽取的)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及测量结果,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 (中心)所进行的安全性要求。在此情况下,材料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3年;

3) 分析制造商为证实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而采取的技术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如未采用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时)(如有必要);
4) 根据包含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确定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
5) 根据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对选定的产品(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型样)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
6) 开展生产状况分析,并出具生产状况分析结果报告(图1c);
7) 根据本条第16款,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分析结果,以及产品和(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标准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进行汇总,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 (图1c、2c和3c),以及生产状况分析结果(图1c);

8) 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研究(试验)以及产品和(或)材料及零部件样品(标准样品)的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后,若结论为肯定,且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的安全要求通过满足其自身的安全要求 (图1c、2c和3c),以及对生产状况的分析(图1c)均符合要求,则作出颁发产品符合性证书的决定,制作符合性证书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9) 将已签发的产品符合性证书信息录入已签发符合性证书及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的统一登记册;
10) 编制并保存本条第18款第3项所指的一整套证明材料;
11) 若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产品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样品(型样)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以及生产状况分析(图1c)的评估结果为否定,则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签发符合性证书的理由说明书。
20. 本条第16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套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
21. 产品符合性证书应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办理。
22. 产品认证机构应在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经认证的产品(方案1c和2c)进行一次定期评估,通过研究(试验)和测量产品 (型样)及(或)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定期评估;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可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确保,则应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方案1c和2c)进行,并(或)通过分析生产状况 (方案1c)。
若经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评估后结果为负面,则应作出以下任一决定:
暂停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效力;
终止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效力。
产品认证机构作出的决定应予以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产品认证机构应将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暂停或终止信息录入已颁发符合性证书及已登记符合性声明的统一名录。

23. 产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1)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有效期不超过5年;
2) 对于单批次产品,不设有效期。

24. 申请人保存产品符合性证书及证据材料套件的期限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自该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对于单批次产品,自该批次最后一件产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产品认证机构保存产品符合性证书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若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有限,则自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产品符合性证书有效期无限制,则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允许根据成员国法律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书、产品符合性证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套件。
25. 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测(试验)和测量报告,除须满足国家间标准《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般要求》中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外,还应包含:
1) 研究(试验)和测量的实施条件(温度和湿度);
2) 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清单。

26. 作为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的外语文件,应附有俄语译文,以及(或)在成员国法律有相应要求的情况下,附有该成员国官方语言的译文,该成员国是进行符合性声明注册或办理产品符合性证书的所在国。
8. 在第12条中:
a) 第1款中,“确认”一词改为“评估”;
b) 第3款第二段修改为:
“产品在符合所有适用于该产品的欧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且该等法规规定应标注此类标志的情况下,应标注欧盟市场统一流通标志。”
9. 第13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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