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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关于《关于轻工业产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修订案生效程序的决定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4-20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4月14日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26年4月7日第44号决议,现规定如下: 关于轻工业产品符合《轻工业产品安全》技术法规 (TR CU 017/2011),且在2025年9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5号决议生效之前签发或接受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均保持有效; 凡属于本技术法规技术监管对象的产品,在持有符合性评估文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该等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在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投放市场

5. 申请人根据所采用的符合性声明方案编制的文件和资料包应包括:
1) 技术文件的副本(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和(或)运行文件,以及(或)技术规范(说明书)) ,其中应包含产品的主要参数和特性,以及产品描述,以便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适用于方案2d和4d——如有);
2) 产品样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如有)的副本,以证实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 产品样品所用材料及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副本,若成品的安全要求系通过满足此类材料及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实现(如有);
4)合同(供货协议)副本(如有)及能识别产品批次(包括其尺寸)的随货单据(适用于2d和4d方案);

5) 标准清单(注明其代号和名称,以及章节(条款、子条款), 若仅需应用这些标准的特定章节(条款、子条款)而非标准整体即可满足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该等标准已列入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标准清单(如申请人采用该等标准);
6)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说明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若未采用或缺乏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时)(如有必要)(适用于1d、3d和6d方案);

7) 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根据该合同,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制造商名义在联盟海关辖区内进行符合性评估并放行产品,同时对产品不符合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责任 (海关联盟)(适用于制造商授权人员)(适用于1d、3d和6d方案);
8)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的副本,该证书适用于申报符合性产品的生产或设计与生产,证明制造商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由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签发(适用于方案6d);
9) 申请人注册号或登记号(个人号、识别号)的相关信息,该编号系根据成员国法律规定,在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国家注册时所赋予的;
10) 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接受符合性声明的依据(如有)。
6. 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套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

7. 制造商应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
1) 实施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方案1d和3d);
2) 实施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已建立并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生产条件保持稳定,以生产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案6d)。

8. 申请人应根据所采用的EAC符合性声明方案:
1) 编制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
2) 确保对产品进行识别和取样(型样);

3) 确保对所选产品样品(型样)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以及对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可通过满足这些材料和零部件的安全要求来确保, 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适用于1d、2d、3d、4d和6d方案)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1d和2d方案)中进行,具体由申请人选择。对于2d和4d方案,允许将产品样品的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用于后续批次的同类产品,前提是该产品此前已获接受并登记了符合性声明。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对产品批次进行识别,以确定其与先前已获接受并登记的符合性声明所涵盖产品的相似性。若申请人已确认该等同性,则无需从该批次中抽取产品样品(型样),亦无需进行研究(试验)和测量。在此情况下,所使用的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年。

对于1d、3d和6d类方案,允许使用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及测量结果,前提是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能够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的相应安全测试得到满足。在此情况下,所使用的材料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批准之日起不超过3年;
4)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和规则受理符合性声明,并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进行登记;
5)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程序,确保产品标注联盟市场统一流通EAC标志;
6) 编制并保存一套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本条第5款所述的文件和资料;
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以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若使用这些材料和零部件制造的成品,其安全要求通过在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 (适用于方案1d、2d、3d、4d和6d)或制造商自有试验实验室(适用于方案1d和2d)所进行的安全性测试,且该测试结果证实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已注册的符合性声明。

9. 符合性声明的注册应按照《关于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恢复及终止程序》进行,该程序由欧亚经济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第41号决议批准。
为办理符合性声明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本条第5款所列文件及信息的复印件;
产品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或多份报告)的副本,以及(或)材料和零部件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报告的副本(参照本条第8款)。

10. 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为:
1) 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超过5年;
2) 单批产品——不设有效期。
11. 经申请人要求,可将按方案1d和2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替换为按方案3d、4d和6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或认证。
经申请人要求,可将按方案3d、4d和6d进行的符合性声明替换为认证。
12. 申请人保存符合性声明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自该产品停产(停止生产)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对于单批次产品——自该批次最后一件产品售出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允许根据成员国法律规定,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书、已注册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及整套证明材料。
13. 成员国授权机构(产品认证机构)保存符合性声明副本及整套证明材料的期限为:
若符合性声明有效期有限,则自符合性声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符合性声明有效期无限制,则自符合性声明注册之日起不少于10年。

根据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允许以电子形式保存申请、已注册的符合性声明副本以及整套证明材料。

14.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应以EAC认证形式由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应基于申请人与产品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并按照以下方案之一进行: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按方案1c和2c;
对于单批产品——按方案3c。
为认证目的而进行的检测(试验)和测量,应由经认可的试验实验室(中心)进行。
15. EAC认证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1) 贴身内衣、束身衣、泳装;
2) 床上用品;
3) 第一层袜类产品。

16. 申请人应随认证申请一并向产品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产品技术文件(设计、和(或)结构、和(或)工艺、和(或)使用说明)的副本(针对3c方案——如有);
2) 产品制造依据的文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如有);

3) 原材料、材料及零部件的符合性评估文件副本(如有);
4) 标准清单(注明其标识和名称,以及章节(条款、子条款), 若仅通过应用这些标准的特定章节(条款、子条款)而非标准整体即可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该等标准已列入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标准清单(如申请人采用该等标准);
5)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说明及风险评估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若未采用或缺乏本技术法规第10条第1款所列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时)(如有必要)(适用于1c和2c方案);
6)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的副本,该证书适用于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或设计与生产,并证明制造商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且由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签发(适用于2c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