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44/2017规定了投放至成员国市场的瓶装水质量要求。该法规涵盖水源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及分销等环节的规范。 通过日期:201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TR EAEU 044/2017适用于瓶装及包装饮用水,例如: 天然矿泉水 疗养水 混合水 自来水 婴儿营养饮用水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矿泉水源的地质勘探 公共用水及水源利用 疗养水源的开发、研究与保护 既非饮用亦非医疗用途的天然水 紧急状态下使用的饮用水 供水管网提供的饮用水 符合性评估程序 适用于水的符合性评估程序为EAC符合性声明。仅完成该程序后,水产品方可投放市场。EAC符合性声明可采用1d、2d、3d、4d及6d方案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44/2017规定了投放至成员国市场的瓶装水质量要求。该法规涵盖水源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及分销等环节的规范。
通过日期:201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TR EAEU 044/2017适用于瓶装及包装饮用水,例如:
天然矿泉水
疗养水
混合水
自来水
婴儿营养饮用水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矿泉水源的地质勘探
公共用水及水源利用
疗养水源的开发、研究与保护
既非饮用亦非医疗用途的天然水
紧急状态下使用的饮用水
供水管网提供的饮用水
符合性评估程序
适用于水的符合性评估程序为EAC符合性声明。仅完成该程序后,水产品方可投放市场。EAC符合性声明可采用1d、2d、3d、4d及6d方案。
授权代表
仅在关税同盟境内注册的企业方可申请EAC认证或办理EAC声明(EAC符合性声明)登记。欧亚经济联盟(EAEU)境外企业(如德国或欧盟企业)不得自行申报产品或加贴EAC-欧亚符合性标志。我司——施密特与施密特——可为您提供欧亚经济联盟境内的授权代表服务。
所需文件
测试报告(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
供货合同及其他随附文件(仅限2d和4d方案)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原件(6d方案适用)
其他文件
EAC声明流程
EAC声明的编制包含6个步骤:
产品识别
上市时需遵循的国际及区域标准目录
针对1d、3d和6d方案:生产审核
针对6d方案——生产环节质量管理体系实施
文件编制
EAC声明注册
EAC标识
有效期
EAC声明有效期最长为5年,其有效期须与产品包装标注的有效期一致。
请注意:若属批量交付,所有文件须在EAC声明到期后保存3年。
EAC标识
《瓶装水与天然矿泉水安全规范》(TR EAEU 044/2017)
依据TR EAEU 044/2017通过符合性评估的产品须加贴EAC标识。未加贴相应标识的产品投放市场将面临罚款或没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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