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和名称;
b) 影响安全的参数和特性;
c) 制造设备的材料名称;
d) 制造商的商标(如果有);
e) 序列号;
f) 制造(生产)日期。
30、标识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
如果本技术法规第 29 条规定的信息不能直接标识在于压力设备上的,则只能在设备附带的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
31. 用于运输液化烃类气体的设备(钢瓶和油罐车)应按照附录3规定的要求,用独特的颜色和识别信息进行标记
本技术法规。当指定的压力设备用耐腐蚀和隔热材料覆盖时,不得进行涂漆。
32、设备的元件和部件按照供货协议(合同)进行标记。标记必须确保其识别。
33、压力设备的技术资料由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授权代表)保管,自该设备停产或停产之日起的预计使用寿命内。
34. 设备操作规则由各成员国立法制定。
五、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5. 通过直接满足这些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或满足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的要求,确保压力设备符合要求。
36. 压力设备的测试研究和测量方法由包含测试研究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规定,包括采用和满足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确保实施评估(认证)设备的符合性。
六、压力设备符合性的评估(认证)
37.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压力设备须接受评估(认证)确认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8、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评估(EAC 认证)是意国家监督控制(监督)和符合性认证的形式进行。
39. 国家对遵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进行的。
40、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 认证(以下简称——符合性认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a) 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符合性评估(EAC 认证);
b) 基于我们自己的证据或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签发EAC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41. 符合性EAC 认证根据本技术法规制定的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和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进行。
42. 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由申请人针对第1类和第1类设备以及任何类别的设备进行。
43、对第3类和第3类设备进行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
44. 确认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唯一文件是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和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
45、申请人在进行符合性认证时,压力设备应该形成一整套技术文件,其中包括:压力
a) 安全理由(风险评估报告);
b) 压力设备技术护照(维修保养手册);
c) 操作手册(说明书);
d) 项目文件;
e) 强度计算书和安全装置吞吐量计算结果(如果有的话,根据项目);
f)工艺规程和工艺资料(所用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参数、热处理方式、无损检测方法和结果);
g) 所进行的测试的信息;
h)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和认可测试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i) 确认材料和组件(如果有)特性的文件;
j) 材料、组件(如果有)的RAC合格证书、EAC符合性声明或测试报告;
k) 本技术法规第V节中规定的在设备制造中采用的标准清单(如果制造商使用);
l) 确认制造人员资格的文件;
m) 其他直接或间接确认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如果有)
46、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规程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按以下方案进行:
a) 方案1D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压力设备(批量),由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 45 段规定的一整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测试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签发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b) 方案2D适用于一批第1类和第1类压力设备(对单个产品),而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在检测实验室或经认可的检测中进行抽样样品检测,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c) 方案 3D适用于连续生产的第1类和第1类设备项,以及第1类和第2类设备的组件(部件),而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 45 段规定的一套文件,执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元件和组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d) 方案4D适用于一批1、2类压力设备及1、2类设备的零部件,同时申请人形成本技术规范第4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试验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抽取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e) 方案 5D适用于第 1、第 2、第 3 和第 4 类设备,在下列情况下,生产在操作地点进行:
在设备安装到运行现场之前无法进行全面测试;
在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过程中,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并未适用,包括创新压力设备。申请方案5D时,申请人应该生成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一整套文件,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提交申请要求认证机构对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研究;
认证机构考虑从申请人收到的文件,对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研究。如果申请人没有采用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认证机构将评估用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要求替换这些标准要求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对压力设备型式测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检查测试样品作为所有随后生产的压力设备的代表;
研究提交的文件,测试样品或压力设备的主要(关键)部件;
根据对设备型式测试研究的合格结果,认证机构以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批准给申请人的压力设备型式批准证书注。指定的型式批准证书是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组成部分。其中所载设备的规定要求,被认为是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证据,可以用于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对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检查;
申请人接受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注册。
47. 根据方案 1D 、3D 和 5D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内的法人实体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在根据方案 2D 和 4D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内的法人实体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48、根据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文件,以及本技术法规第V节规定的标准为依据,签发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49.压力设备测试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如果它们包含确认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设备符合所有要求的指标值。
50.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批准的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及其执行规则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2012年1225 日第293号的统一格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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