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32/2013 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2013年7月2日第41号 批准
TR CU 032/2013“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一、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压力设备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设备标识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压力设备:
a) 设计用于气体、在压力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 m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25 MPa 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20 MPa,容量超过 0.0001 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1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 1;
b) 设计用于气体、加压液化气体和蒸汽的容器,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05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 MPa,容量超过 0.0001 m3至 0.001 m3(含)。
用于气体和第2组工作环境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2;
c) 设计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压力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容量大于0.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超过0.02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50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01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3;
d) 设计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以下特征: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MPa,容量大于0.01m3,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超过1MPa.m3的乘积;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100 MPa,容量超过 0.0001m3至 0.01 m3(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表4;
) 容量大于 0.002 m3 的锅炉,设计用于获取温度超过 110 ºC 的热水或超过 0.05 MPa 的蒸汽,以及带有火加热的压力容器容量超过 0.002 m3的蒸汽、热水锅炉和带火加热的压力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程附录1表5
f)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0.05 MPa,公称直径超过 25 mm的管道,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
用于输送气体和蒸气并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6;
g)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 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 32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的乘积超过100 MPa.mm 的管道,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
第2组工作环境中用于输送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7;
h)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 25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的乘积大于 200 MPa.mm 的管道,用于液体和使用第1组工作环境下。
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用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8;
i)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 MPa、公称直径大于 200 mm 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公称直径值大于500 MPa .mm 的乘积的管道,用于液体和使用对于第2组的工作媒体。
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输送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9;
j) 压力设备元件(组装单元)及其压力配件;
l) 公称直径大于25 mm 的管件(用于工作介质为1组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 32 mm的管件(用于工作介质为2组的气体的设备),管件公称直径大于 200 mm(用于液体管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
m) 指示压力安全装置;
n) 压力罐(医疗储罐除外);
o) 压力装置和安全装置。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主管道、内场和本地分配管道,但用于压力控制站或压缩机站的设备除外;
b) 气体分配网络和气体消耗网络;
c) 专门设计用于核能领域的设备,在放射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
d) 在按照工艺过程或在自蔓延高温合成模式下燃烧过程中由内部爆炸产生的压力下运行的容器;
e) 专门设计用于海上和河流船舶以及其他漂浮设备和水下使用物体的设备;
f) 运输、车辆,铁路车辆的制动设备;
g) 专门设计用于飞机和其他飞机的容器;
h) 用于防御目的的设备;
i) 非独立容器的机器部件(泵或涡轮机壳、汽缸、液压机、内燃机、空气机和压缩机);
j) 单个医用压力罐;
k) 带有气溶胶分配器的设备;
l) 高压电气设备(开关设备、开关设备、变压器和旋转电机)的外壳;
m) 在超压下运行的电能传输系统(电力电缆产品和通信电缆)元件的外壳和外壳;
o) 由非金属柔性(弹性)外壳制造的设备;
o) 排气或进气噪音消音器;
p) 装碳酸饮料的容器或虹吸管。
二、基本概念
三、市场规则
5. 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并通过第2条规定的合格评定(认证)的压力设备,可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6. 未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压力设备,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EAC标志,不得放行和进入流通。
四、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过程中确保设备的安全
7. 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确保压力设备按预期使用、操作和维护时满足安全要求。
8.为了确定压力设备的风险,应考虑以下主要危险类型的因素:
a) 存在未受保护的移动元件;
b) 振动;
c) 爆炸元件的存在;
d) 影响安全的设计参数、装配单元和安全装置的不可接受的偏差;
e) 火灾、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
f) 过热;
g) 超压(工作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h) 与工作介质杂质沉积在设备元件内表面相关的损坏;
i) 设备元件的腐蚀或其他类型的表面磨损;
j) 安全装置和安全系统的故障;
k) 辅助设备的端接;
l) 燃料室燃烧过程中炉内火炬的熄灭;
m) 所有仪表、遥控和自动控制装置上的电压消失;
o) 液体工作介质的液位低于最低允许液位;
o) 将工作环境的水平提高到最高允许水平以上;
p) 通过锅炉的冷却剂流量降低到低于最小允许值;
c) 锅炉路径中冷却剂的压力降低到低于该值的最小允许水平;
r) 将设备出口处的冷却剂温度升高到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值;
y) 直接动作的工作环境的液位指示器的故障。
9、对设计中识别出的危害类型,通过计算、实验、专家验证等方法或根据同类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10. 设备根据容量或公称通径,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按照本技术规范附1分为1类。2 类、3 类和4 类。
11、压力设备的安全是通过符合本技术规程附件2的安全要求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来保证的。
12.制造压力设备和装置时,制造商应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参数和特性以及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3. 制造商对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
14. 设备制造生产过程中与设计文件的偏差与设计者达成一致。
15. 如果消费者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则压力设备应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必须是安全的,这这些要求应该在技术文件中有所规定。
16、压力设备随附的技术文件包括:
a) 设备技术护照;
b) 安全案例(安全理由)的副本;
c) 设计总图;
d) 安全装置技术护照(如果有,根据项目文件);
e) 计算书,安全装置的吞吐量的计算文件(如果有的话,根据设计文件);
f) 压力设备强度计算书;
g) 操作手册(说明);
h) 图纸、图表、计算书和其他符合供货协议(合同)的文件。
17、压力设备技术护照是识别压力设备的主要技术文件。
压力设备的技术护照在海关联盟市场上流通销售是强制性的,应在压力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能够获得。
压力设备通行证(合格证)由制造商签发。
压力设备技术护照上应有制造商的签字盖章印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18. 根据压力设备类型,压力设备的通行证(合格证)必须包含符合本技术法规第 19 - 23 条的信息。
19.管道的通行证/合格证包括以下信息:
a) 制造商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b) 产品信息;
c) 制造(生产)日期; d) 工作环境;
e) 工作环境的工作参数:压力,MPa(kgf/cm2),温度,C;
f) 预计使用寿命; g) 计算资源;
h) 估计的启动次数;
i) 管道制造和安装的图表、图纸、证书和其他文件。
20、锅炉通行证((合格证))包括以下信息(信息由厂家完成,根据锅炉类型而定):
a) 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生产)日期;类型(型号);
名称和目的;工厂编号;
预计使用寿命;
锅炉及主要部件;
估计的启动次数;
锅炉及其元件的几何尺寸;
b) 技术特性及参数:
计算的燃料类型及其燃烧热,MJ/kg(千卡/千克);
油耗,立方米/小时(t/h);
燃烧设备(燃烧器)的类型和特性;
设计、工作、试验压力,MPa(kgf/cm2);
锅炉在额定容量下的最大允许水力阻力,MPa(kgf/cm2);
额定温度下的最小允许压力,MPa(kgf/cm2);
锅炉出口处的标称蒸汽温度,C;
过热蒸汽(液体)设计温度,С;
锅炉入口处的标称流体温度,С;
锅炉出口处的标称和最高液体温度,C;
额定、最小和最大允许蒸汽产量,t/h;
标称、最小和最大加热能力,kW;
锅炉及主要部件受热面,m2;
容量,立方米
最小和最大允许液体流量,m3/h;
c) 安全装置的信息(包括类型、数量、安装位置、截面积、公称直径、蒸汽或液体流量、开启开始的大小(范围));
d) 液(水)位指示器的信息(包括指示器的类型、数量、安装位置);
e) 主要配件信息(包括数量、公称直径、公称压力、运行参数、阀体材料、安装地点);
f) 用于测量、控制、信号、调节和自动保护的主要设备信息(包括数量、类型(品牌));
g) 有关泵的信息(包括类型、数量、运行参数、驱动器类型);
h) 由钢板制成(生产)的锅炉主要元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和热处理);
i) 由管道制成(生产)的锅炉元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和热处理);
j) 有关配件、盖子、底部、链接管、法兰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
k) 冷却液信息(包括名称、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开放空间自燃温度、凝固温度、沸点、沸点随压力变化(曲线)、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数据);
l) 图纸、图表、锅炉及其主要部件的图纸和其他文件(工厂变更汇总表、料单、标明装配单元主要尺寸的规范等);
m) 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1. 容器技术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 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制造(生产)日期;
工厂编号;
预计使用寿命;
b) 技术特性和参数信息:
工作、设计、试验压力,MPa(kgf/cm2);
工作环境的工作温度,С;
设计壁温,С;
最小允许负壁温,C;
工作环境名称;
工作环境组;
增加以补偿腐蚀(侵蚀),mm;
容量,立方米;
空容器重量,kg;
倾倒介质的最大质量,kg;
c) 主要零件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焊锡));
d) 有关配件、法兰、盖、紧固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
e) 安全装置、主要配件、仪表、安全装置的信息(包括数量、公称直径、设计压力、本体材料、安装地点);
f) 图纸、图表、船舶图纸和其他文件(工厂变更汇总表、领料单、说明装配单元主要尺寸的规格等);
g) 确保船舶安全操作的其他信息。
22、气瓶的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 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生产)日期;
气缸名称;
气瓶的预期环境;
工厂编号;
b) 技术特性和参数信息:工作压力,MPa(kgf/cm2);
试验压力,MPa(kgf/cm2);
气瓶的主要尺寸,气缸的图纸;容量,升;
重量,公斤;
颈线;颈部密封;
工作温度范围,С;
加油站的最大数量;
从制造(生产)之日起的估计使用寿命,年;
c) 气瓶的运输和储存要求;
d) 气瓶的安装要求;
e) 气瓶操作要求;
f) 保证气瓶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3. 压力配件的技术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 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制造(生产)日期;
名称、名称和标识(序列号);
加固的目的;
符合性确认信息; b) 技术参数信息:
公称直径 (DN);
公称压力(PN)或工作压力(Pp),MPa(kgf/cm2);
工作空间;
工作环境温度,С;快门松紧度;
气候性能和环境参数;与管道的连接类型;
水力特性(阻力系数,或条件吞吐量,或流量);
抵抗外部影响(如果有必要表明此信息);
重量,公斤;
可靠性指标;安全指标;
驱动类型及其主要技术特点;
c) 主要部件的材料信息;
d) 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4、制造商有权在本技术规范第19-23条规定的信息中补充反映特定设备设计特点的信息。
25. 在设备的设计开发阶段准备设备安全理由(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理由(风险评估报告)提供了对设备风险的分析以及最低限度的必要安全措施。
设备安全理由(风险评估报告)的原件由设计者保存,副本由设备制造商和设备运营单位保存。
26、设备制造商必须向设备提供操作手册(说明书)。
操作手册(说明)是在设备的设计开发阶段准备。
27、操作手册(说明)包括:
a) 有关设备的设计、操作原理、特性的信息;
b) 设备安装或组装、调整或维护和修理的说明;
c) 设备使用说明和措施
确保设备运行期间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包括调试、预期用途、维护、所有类型的维修、定期诊断检查、测试、运输、包装、保护和储存条件);
d) 分配的指标(分配的保质期、分配的使用寿命和分配的资源),取决于设计特征。
运行手册(说明书)规定的指标(指定保质期、指定使用寿命和指定资源);压力设备使用到期后,应停止运行并决定送修,或在处置时,或在检查和建立新的指定指标(指定资源、保质期、使用寿命)时;
e) 导致事故或事故的严重故障、人员可能的错误行为的清单;
f) 发生事故、严重故障或事故时的人员行动措施;
g) 限制状态的标准;
h) 报废和处置说明;
i) 服务操作人员资质信息;
j) 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
28. 操作手册(说明)应该采用俄文编写,如果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应的要求的应该使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
操作手册(使用说明)应该是纸质的,也可附上一套电子媒体操作文件。根据制造商的选择,非家庭用途的压力设备组应该尽可能的附有电子手册(说明书)。
29. 压力设备应该有清晰、不可磨灭的铭牌形式进行标记,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 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和名称;
b) 影响安全的参数和特性;
c) 制造设备的材料名称;
d) 制造商的商标(如果有);
e) 序列号;
f) 制造(生产)日期。
30、标识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
如果本技术法规第 29 条规定的信息不能直接标识在于压力设备上的,则只能在设备附带的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
31. 用于运输液化烃类气体的设备(钢瓶和油罐车)应按照附录3规定的要求,用独特的颜色和识别信息进行标记
本技术法规。当指定的压力设备用耐腐蚀和隔热材料覆盖时,不得进行涂漆。
32、设备的元件和部件按照供货协议(合同)进行标记。标记必须确保其识别。
33、压力设备的技术资料由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授权代表)保管,自该设备停产或停产之日起的预计使用寿命内。
34. 设备操作规则由各成员国立法制定。
五、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5. 通过直接满足这些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或满足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的要求,确保压力设备符合要求。
36. 压力设备的测试研究和测量方法由包含测试研究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规定,包括采用和满足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确保实施评估(认证)设备的符合性。
六、压力设备符合性的评估(认证)
37. 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压力设备须接受评估(认证)确认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8、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评估(EAC 认证)是意国家监督控制(监督)和符合性认证的形式进行。
39. 国家对遵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是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进行的。
40、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 认证(以下简称——符合性认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a) 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符合性评估(EAC 认证);
b) 基于我们自己的证据或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签发EAC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41. 符合性EAC 认证根据本技术法规制定的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和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进行。
42. 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由申请人针对第1类和第1类设备以及任何类别的设备进行。
43、对第3类和第3类设备进行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
44. 确认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唯一文件是EAC 认证(EAC certificate)和EAC 声明(EAC Declaration)。
45、申请人在进行符合性认证时,压力设备应该形成一整套技术文件,其中包括:压力
a) 安全理由(风险评估报告);
b) 压力设备技术护照(维修保养手册);
c) 操作手册(说明书);
d) 项目文件;
e) 强度计算书和安全装置吞吐量计算结果(如果有的话,根据项目);
f)工艺规程和工艺资料(所用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参数、热处理方式、无损检测方法和结果);
g) 所进行的测试的信息;
h)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和认可测试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i) 确认材料和组件(如果有)特性的文件;
j) 材料、组件(如果有)的RAC合格证书、EAC符合性声明或测试报告;
k) 本技术法规第V节中规定的在设备制造中采用的标准清单(如果制造商使用);
l) 确认制造人员资格的文件;
m) 其他直接或间接确认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如果有)
46、压力设备符合本技术规程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按以下方案进行:
a) 方案1D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压力设备(批量),由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 45 段规定的一整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测试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签发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b) 方案2D适用于一批第1类和第1类压力设备(对单个产品),而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在检测实验室或经认可的检测中进行抽样样品检测,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c) 方案 3D适用于连续生产的第1类和第1类设备项,以及第1类和第2类设备的组件(部件),而申请人形成本技术法规第 45 段规定的一套文件,执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元件和组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d) 方案4D适用于一批1、2类压力设备及1、2类设备的零部件,同时申请人形成本技术规范第45条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试验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抽取样品测试,接受并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e) 方案 5D适用于第 1、第 2、第 3 和第 4 类设备,在下列情况下,生产在操作地点进行:
在设备安装到运行现场之前无法进行全面测试;
在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过程中,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并未适用,包括创新压力设备。申请方案5D时,申请人应该生成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一整套文件,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提交申请要求认证机构对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研究;
认证机构考虑从申请人收到的文件,对压力设备进行型式测试研究。如果申请人没有采用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认证机构将评估用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要求替换这些标准要求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对压力设备型式测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检查测试样品作为所有随后生产的压力设备的代表;
研究提交的文件,测试样品或压力设备的主要(关键)部件;
根据对设备型式测试研究的合格结果,认证机构以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批准给申请人的压力设备型式批准证书注。指定的型式批准证书是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组成部分。其中所载设备的规定要求,被认为是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证据,可以用于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对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检查;
申请人接受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注册。
47. 根据方案 1D 、3D 和 5D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内的法人实体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在根据方案 2D 和 4D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时,申请人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内的法人实体或制造商授权代表
48、根据本技术法规第45条规定的文件,以及本技术法规第V节规定的标准为依据,签发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49.压力设备测试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如果它们包含确认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设备符合所有要求的指标值。
50.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批准的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及其执行规则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2012年1225 日第293号的统一格式制定。
51.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须按规定方式进行注册。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性批量生产的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压力设备(单个设备)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指定。
一批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仅对与特定批次相关的压力设备有效。
EAC符合性声明认证方案模式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样品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2D |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样品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5D | 用于批量生产。 在设备安装到运行现场之前无法进行全面测试; |
52、压力设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按以下方案进行: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七、压力设备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EAC标志
61、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EAC符合性认证程序的压力设备应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EAC标志。
62. 产品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EAC标志应该是在设备上市流通之前进行的。
63.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EAC标志应在每件压力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清晰和清晰图像,并在随附的操作文件上施加。
64. 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贴EAC标志的压力设备证明其符合适用于海关联盟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
八、保障条款
65. 海关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和禁止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的压力设备流通,以及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压力设备退出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成员国的授权机构有义务将做出的决定通知其他成员国的授权机构,说明其通过的原因,并提供证据解释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
TR CU 032/2013“关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 CU 032/2013)附录 1
压力设备按危险类别分类
1、压力设备类别按本文件表1-9确定。
安全装置属于第4类,但为特定设备制造的安全装置除外,这些安全装置可能与生产制造的压力设备归入同一类别。
2、用于设计温度高于金属蠕变转变温度的设备类别增加1(第4类除外)。
3、瞬态蠕变温度为:
400 °С 用于碳钢和低合金硅锰钢;
450°С - 用于低合金铬钼钢和铬钼钒钢;
525°С - 用于合金化高铬马氏体和奥氏体钢;
575 °С - 用于基于铁镍和镍的合金。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0.001 | 超过 0.0025 到 0.005(含) | 超过 0.05 |
2-类 | 超过 0.001 | 超过 0.005 到 0.02(含) | 超过 0.05 |
3-类 | 超过 0.0001 到 0.001(含) | 不规定 | 超过 20 到 100 (含) |
超过 0.001 | 超过 0.02 到 0.1(含) | 超过 0.05 | |
4-类 | 超过 0.0001 到 0.001(含) | 超过 0.3 | 超过 100 |
超过 0,001 | 不规定 | 超过 0,05 |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0,001 | 超过 0,005 到 0,02 (含) | 超过 0,05 |
2-类 | 超过 0,001 | 超过 0,02 到 0,1 (含) | 超过 0,05 |
3-类 | 超过 0,0001 до 0,001 (含) | 不规定 | 超过 100 до 300 (含) |
超过 0,001 到 1 (含) | 超过 0,1 到0,3(含) | 超过 0,05 | |
超过 1 | 不规定 | 超过 0,05 到 0,4 (含) | |
4-类 | 超过 0,0001 до 0,001 (含) | 不规定 | 超过 300 |
超过 0,001 到1 (含) | 超过 0,3 | 超过 0,4 | |
超过 1 | 不规定 | 超过 0,4 |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0,01 | 超过 0,02 | 超过 0,05到1 (含) |
2-类 | 超过 0,001 | 超过 0,02 | 超过 1 到50 (含) |
2-类 | 超过 0,0001 到 0,001 | 不规定 | 超过 50 |
3-类 | 超过 0,001 | 不规定 | 超过50 |
表 4.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 2 组工作环境的容器分类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0,01 | 超过 1 | 超过1 到50 (含) |
2-类 | 超过 0,0001 到0,01 (含) | 不规定 | 超过 100 |
超过 0,01 | 超过 1 | 超过 50 |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0,002 到 0,1 (含) | 到0,005 (含) | 超过 0,05 |
2-类 | 超过0,002 到 0,4 (含) | 超过 0,005 到 0,02 (含) | 超过 0,05 到3,2 (含) |
3-类 | 超过 0,002 到 1 (含) | 超过0,02 到 0,3 (含) | 超过 0,05 到 3,2 (含) |
4-类 | 超过 0,002 到 0,01 (含) | 不规定 | 超过 3,2 |
свыше 0,01到 1 (含) | 超过 0,3 | 超过 0,3 | |
超过 1 | 不规定 | 超过0,05 |
设备类别 | 设备容量(米)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MPa·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25 到 100 (含) | 不规定 | 超过 0,05 до 1 (含) |
超过 25 到100 (含) | до 100 (含) | 超过1 до 3,5 (含) | |
2-类 | 超过 100 到 350 (含) | 不规定 | 超过 0,05 到 1 (含) |
超过 25 到 350 (含) | 超过 100 到350 (含) | 超过 1 到 3,5 (含) | |
超过 25 到 100 (含) | 不规定 | 超过 3,5 | |
3-类 | 超过 350 | 不规定 | 超过0,05 到 1 (含) |
超过 100 到 350 (含) | 超过 350 | 超过 1 到 3,5 (含) | |
超过100 | 不规定 | 超过 3,5 |
设备类别 | 公称直径 (mm)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乘以公称直径值 (MPa m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乘以公称通径值(MPa mm)的乘积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32 | 超过 100 到350 (含) | 超过 0,05 到 3,2 (含) |
从32 到100 в(含) | 不规定 | 超过 3,2 | |
2-类 | 超过 100 | 超过 350 到 500 (含) | 超过 0,05 到 3,2 в(含) |
超过 100 到250 (含) | 不规定 | 超过3,2 | |
3-类 | 超过 250 | 超过 3,2 | |
超过 250 | 超过 500 | 超过 0,05 到 3,2(含) |
设备类别 | 公称直径 (m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乘以公称通径值(MPa mm)的乘积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25 | 超过 200 | 超过 0,05 到 1(含) |
2-类 | 超过25 | 超过 200 | 超过 1 到8 (含) |
3-类 | 超过 25 | 超过 350 | 超过8 到 50 (含) |
4-类 | 超过 25 | 不规定 | 超过50 |
设备类别 | 公称直径 (mm)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乘以公称通径值(MPa mm)的乘积 |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
1-类 | 超过 200 | 超过500 | 超过 1 到50(含) |
2-类 | 超过 200 | 不规定 | 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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