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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俄罗斯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通过简化程序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商品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6-06-29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总统令有效期延长,根据该令,俄罗斯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通过简化程序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商品 从欧亚经济联盟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并采用事后办理手续的简化进口程序,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含)。 2026年5月31日 根据2026年5月30日第362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对2026年4月20日第261号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海关监管特点》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内容,第261号总统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含)。 第261号总统令规定,从欧亚经济联盟(EAEU)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时,若收货方为已注册的俄罗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未提供证明货物属于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的文件,也未进行标识,收货方有权对该货物进行申报。

总统令有效期延长,根据该令,俄罗斯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通过简化程序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商品
从欧亚经济联盟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并采用事后办理手续的简化进口程序,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含)。
2026年5月31日 根据2026年5月30日第362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对2026年4月20日第261号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海关监管特点》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内容,第261号总统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含)。
第261号总统令规定,从欧亚经济联盟(EAEU)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时,若收货方为已注册的俄罗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未提供证明货物属于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的文件,也未进行标识,收货方有权对该货物进行申报。

该法令明确了允许进口此类商品并办理申报手续的条件。

收货人必须:

    确保在海关监管下运输并将其进口商品存入临时仓储(SVH);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对商品进行标识;
    向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福利监督局通报商品投入流通的情况。

已确定本法令不适用的商品清单。

第362号法令于2026年5月30日生效。
简化措施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026年5月30日 第362号
“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026年4月20日 第261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
海关监管特点》”

1. 对2026年4月20日第261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海关监管特点》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6年,第17期,第2217条)进行修改,将第1款中的“截至2026年5月31日(含)”改为“截至2026年8月31日(含)”。

2. 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总统
俄罗斯联邦
V.普京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026年4月20日 第261号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
边境海关监管的特殊规定”

 
(经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026年5月30日 第362号修订)

 

为保障从事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相关活动的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现决定:
新版:2026年5月30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第362号法令

1. 规定,截至2026年8月31日(含当日),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且收货人为俄罗斯法人或已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俄罗斯自然人时,若未提供证明货物属于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的文件, 未按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或)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进行标识和(或)标注相关信息,货物收货人有权按照2018年8月3日第289-ФЗ号联邦法律第104条 《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及修订俄罗斯联邦部分立法法案》第104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同时须遵守本法令第2款规定的条件。


2. 本法令第1款所指货物的收货人应确保:

a) 将进口货物运送至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指定的临时仓储仓库;

b) 将进口货物存入临时仓储;

c)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标识和(或)标注相关信息。

3. 本法令第1款所指货物的收货人,应在对进口货物进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标识和(或)信息标注后,向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类福祉监督局通报该进口货物已投入流通的情况。

4.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应对根据本法令第2条“a”项规定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行护送。

5. 根据本法令第1款申报的货物进口至俄罗斯联邦,不构成违反海关义务,也不构成违反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对货物进行标识和(或)标注信息的义务。

6.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应确保将根据本法令进口至俄罗斯联邦且须进行强制性识别标记的商品流通信息,录入国家强制性识别标记商品流通监测信息系统。

7.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斯联邦国民卫队联邦局、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认证局、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 联邦交通运输监管局、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福祉监管局、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审计院、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应考虑本法令规定的特殊情况。

8. 授权联邦海关署就本法令的适用问题作出正式解释。



9. 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归类于01至04、06至12、15至22、24、30、36、93组,以及2936、3813 00 000 0、3827、 8517 61 000、8530、8540 71 000、8540 79 000 1、8543 10 000 0、8543 20 000 0、8804 00 000 0、8806、 9011、9012、9018、9019、9021、9022、 9503 00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受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强效物质和有毒物质。

10. 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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