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17/2011 轻工产品的安全
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1年12月9日第876号
(2016年8月9日修订)
前言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轻工业产品安全”是根据 2010年11月18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为轻工业产品的使用和实施要求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要求,确保合格的轻工业产品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3、如果轻工业产品采用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技术法规,则轻工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和要求。
第1条范围
1.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流通的轻工业产品。
2.本技术法规适用的轻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括:
- 纺织品;
- 服装和针织品;
-机制地毯和地板覆盖物
- 皮具,皮革制品
-毛毡和无纺布制品
- 鞋子;
- 毛皮和毛皮制品;
- 皮革和皮革制品;
- 仿皮革。
3.符合本技术规则要求的产品清单见本技术规则附录1。
4.本技术规则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产品:
- 二手产品;
- 个人定制品;
- 医疗产品;
-特殊服装,制服,防护设备 – 个人防护PPE用品和此类产品的物质
- 儿童和青少年服装;
- 包装用纺织品和织物;
-工业用材料
- 纪念品和工艺品;
-运动员使用的运动服
-假发(假发,假胡子,胡须等)。
5.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区域境内对轻工业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3条市场流通规则
1.凡是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的统一关税区域内进行流通的轻工产品,但须遵守本技术规则以及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并且必须按照本技术第11条的规定通过合格认证/符合性认证。
2.凡是没有获得认证确认其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技术要求的轻工产品,不允许在欧亚联盟(原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明产品的统一流通标志(EAC mark),不得在市场上发行和销售使用。
3.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时,必须应通过合格标志EACmark并提供完整可靠的产品信息,以防止误导用户(消费者)产品安全的行为。
第4条 轻工产品一般安全要求
1、轻工产品的安全性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机械性能(断裂载荷、紧固强度、柔韧性、冲击强度);
化学性能(有害化学物质向空气和(或)水环境中的最大允许释放量,其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的用途);
生物性能(吸湿性、透气性、防水性、静电场强度、毒性指数或局部刺激作用、色牢度)。
2、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材料、一、二层衣服、家居、夏季、沙滩鞋,以及其他鞋类的内层,其在水生环境中测定的毒性指数应为70到 120%,在空气环境中 - 从 80% 到 120%或者应该没有局部皮肤刺激作用。
第5条 纺织材料及其制品、服装、纺织日用品的安全要求
纺织材料及其制成的产品、服装具有生物和化学安全的特点,其指标根据其功能用途和原料成分设定。
根据与人体接触的目的和面积的不同,衣服和产品分为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的衣服和产品。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 包括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如内衣和床上用品、紧身胸衣和沐浴产品、夏帽、袜子、手帕、手帕等类似产品。
第二层服装及制品 包括与人体皮肤接触有限的产品,如连衣裙、上衣、衬衫、裤子、裙子、无衬里套装、毛衣、套头衫、套头衫、帽子(夏季除外)、连指手套、手套、连指手套、冬季分类袜子和其他类似产品。
第三层服装和产品包 括旨在穿在第二层服装上的产品,例如外套、短外套、夹克、雨衣、衬里套装和其他类似产品。
3、纺织材料及其制品、服装、纺织和小百货产品的生物和化学安全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2规定的标准。
纺织材料、由其制成的产品、服装、纺织品和小百货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迁移指标)的释放不应超过本技术规则附录2和3规定的标准。
受控物质清单取决于材料的化学成分和产品类型:
在纺织材料中,由它们制成的产品,第一层和第二层的衣服 - 在水环境中;
在纺织材料中,由它们制成的产品,第三层服装,纺织小百货 - 在空气或水环境中。
在纺织材料、由其制成的产品、第一层和第二层衣服、纺织小百货产品中,测定挥发性化学有害物质的含量,其存在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纺织助剂。在这种情况下化学挥发性物质的释放不应超过本技术法规附录4 规定的标准。
纺织材料的第一层衣服和制品的耐水洗和汗渍色牢度至少为4分,干摩擦色牢度至少为3分。
纺织材料的耐洗涤、耐汗、耐海水和类似产品的色牢度至少为4分。
衬里纺织材料的耐洗、耐汗、耐干摩擦色牢度至少为4分。
纺织材料的耐洗、耐汗、耐干摩擦、耐蒸馏水色牢度,适用于二、三层服装及制品及其他用途的制品,其色牢度必须至少为3分,这取决于标准化的暴露类型。
对于使用深色天然染料染色的深色调牛仔布,允许颜色减少 1 个百分点。
在确定色牢度时,仅评估白色(相邻)材料的色调。
第6条 鞋类、皮革、人造革和皮革制品的安全要求
鞋子的特点是机械、生物和化学安全指标。
鞋类的机械和生物安全由以下特性决定,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5规定的标准。
机械安全由以下特性决定:
鞋底的紧固强度和鞋底的细节;
鞋跟的紧固强度;
鞋底对反复弯曲的抵抗力;
外底的抗冲击性。
鞋类的生物安全性以指标为特征:柔韧性、防水性。
鞋类的化学安全性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3和8中规定的要求。
控制有害物质从家居、夏季和沙滩鞋的材料,以及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材料(鞋的内层)中的迁移,在水环境、其他类型的鞋类和材料中进行- 在空中。
冬天穿的鞋子,聚氨酯鞋底必须在跑步面上有凹槽,以防止打滑。
在毡制鞋中,游离硫酸的质量分数(按水提法计算)应不超过 0.7%。
皮具的安全性特点是:
机械指标——手柄、肩带和产品主体承重接缝处的紧固强度;
化学指标 - 有害化学物质最大释放到模型空气中;
生物指标——产品的干湿摩擦色牢度。
皮革制品的机械和生物安全指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6的要求。
用于生产皮革制品的材料中有害物质排放的最大允许标准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7和8中规定的要求。
对皮革制品材料有害物质排放的控制是在空气中进行的。
毛皮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8中规定的化学和生物安全要求。
人造革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3中制定的化学安全要求和附录8中制定的生物安全要求。
第7条 服装和皮革制品、毛皮、成衣毛皮的安全要求
皮革和毛皮制成的服装和产品的安全性以化学和生物安全指标为特征,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则附录8 的要求。
用于服装和毛皮制品的纺织材料必须符合纺织材料的安全要求。
第 8 条 机织地毯、毛毡、毛毡、无纺布和这些材料制成的制品的覆盖物和制品的安全要求
机织地毯、毛毡、毛毡、无纺布和其他纺织品的覆盖物和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经防腐剂处理后的产品不应有霉味;
产品表面的静电场强度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附录2的要求;
色牢度必须至少为3分;
毛毡制品水浸液中游离硫酸的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7%;
化学品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 3 的要求。
第9条 产品标签要求
1. 产品标签必须可靠、可读且易于检查和识别。标签施加于产品本身、产品标签、产品包装、产品组包装或产品插页。
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强制性信息:
产品名称;
制造商的国家名称;
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人的名称;
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人的法定地址;
产品尺寸;
原料组成;
商标(如有);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 mark标志;
制造商的保修义务(如有必要);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如有必要)。
2、根据轻工产品的种类和用途,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对于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产品,附加信息应包括:
产品面料和衬里材料中天然和化学原料的种类和质量分数(百分比)。原料实际含量偏差不得超过±5%;
型号;
护理符号;
有关在操作期间保养产品的特性的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针织和纺织面料、它们的单件产品、地毯、毯子、床罩、窗帘,附加信息应包含:
原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分数(百分比)(地毯及其制品的毛绒表面)。原料实际含量偏差不得超过±5%;
标准化湿度下的件重(针织物);
色牢度(针织和纺织面料);
型号(如果有的话);
护理符号。
对于鞋类,附加信息应包括:
产品的型号或货号;
用于制作鞋面、衬里和鞋底的材料类型;
鞋子保养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服装和毛皮产品,附加信息应包括:
毛皮类型及其加工类型(染色或未上漆);
护理符号;
操作期间的产品保养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皮革制品,附加信息应包括:
面料的名称;
型号;
操作说明(如有必要)。
对于皮革,附加信息应包括:
皮肤的面积或质量;
厚度(如有必要);
年龄。
对于毛皮,附加信息应包括:
毛皮类型;
加工类型;
等级、品牌;
面积或大小。
3. 标签信息必须以俄语或海关联盟成员国国家语言呈现给消费者。
对于进口产品,允许使用拉丁字母表示产品的生产国名称、制造商名称和法定地址。
4. 不允许使用“环保”、“骨科”等未经适当确认的类似适应症。
第 10 条 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 轻工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是通过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通过满足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的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所有要求。
在自愿的基础上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2、标准化文件中规定了轻工产品的试验方法,包括试验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为满足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符合性评估(认证)所必需的抽样。
第 11 条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认证)
一、轻工业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经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强制确认程序,该程序以符合性声明或认证的形式进行。
在确认合规时,申请人可以是按照规定方式注册的欧亚联盟境内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体企业家,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或销售商(供应商)。
2.获得EAC认证的产品,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
轻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识别: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销售商(供应商),声明轻工业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可以在欧亚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认证机构(符合性评估(认证)),以确认受认证的轻工业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为了识别轻工业产品,使用感官或仪器方法:
用感官方法,轻工业产品通过产品的名称和类型(用途),以及其特征与被确定的产品类型所固有的特征的同一性以及形成的文件包来识别。
如果感官鉴定方法不能提供有关产品的可靠信息,则需要使用仪器方法测试。用仪器检测方法,应该按照批准的国家标准进行轻工业产品的检验,其中包含检验的规则和方法,包括必要的抽样规则。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使用应满足产品符合性评估(确认)的实施。
3. 轻工业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使用本技术法规表1所示的方案进行。
根据方案 3D、4D、6D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适用于以下产品组:
二、三层服装及制品;
针织面料;
亚麻布、衣服、毛巾的织物和材料;
皮革和毛皮制成的服装和产品;
第二层的袜子;
帽子;
鞋类,毡制鞋类除外;
地毯和机器制品。
根据方案 1D、2D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适用于不包括在根据方案 3D、4D、6D进行符合性声明的产品组和需要认证的产品组中的产品。
为声明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而进行的测试是: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人)、卖方(供应商)选择在测试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包括在认证认可机构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方案 1D、2D)测试;
在海关联盟认证认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方案 3D、4D、6D)测试。
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人)、销售商(供应商)在进行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轻工产品符合性时,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人)、卖方(供应商):
——形成一整套确认轻工业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其中包括:
申请人应该提供在欧亚联盟成员国注册为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的公司注册文件副本;
轻工产品样品检测报告(样品)(有效期不超过3年);
ISO900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案 6D)的合格证书副本;
操作文件、技术和设计文件、有关原材料、材料和组件的信息(如果指定文件可用);
确认轻工产品原产地的文件复印件;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针对一批产品)(方案 2D、4D);
——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轻工产品认证。
产品样品的检测报告必须包含:
根据测试实验室采用的系统注册协议和编号的日期;
检测实验室的名称或认可检测实验室的名称和注册号(取决于申报方案);
测试设备清单;
测试条件;
生产名称;
产品性能测试指标名称及实测值;
所使用的测试方法的规范性标准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说明:
第一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例如内衣和床单,紧身衣和泳衣,夏天的帽子,针织品,手帕,围巾和其他类似物品。
第二层的服装和产品包括:与人体皮肤接触有限的产品,例如连衣裙,衬衫,衬衫,裤子,裙子,无衬里的西装,毛衣,套头衫,套头衫,帽子(夏装除外),连指手套,手套,连指手套,针织品冬季品种和其他类似产品。
第三层的衣服和产品包括:用于穿在第二层衣服上的产品,例如外套,短外套,夹克,风衣,衬里衣服和其他类似产品。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C | 用于批量生产。 EAC证书的签发期限最长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样品测试并进行工厂制造现场审核。 EAC证书是在测试报告、技术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结果的基础上颁发的。 |
3C | 用于批量或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样品测试。 |
4C | 用于单个单次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样品实际测试。 |
根据 TR CU 法规附录,未列入强制性EAC合格认证(EAC Certificate)的设备清单上的所有其他设备都需要强制性EAC 符合性声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声明是必须只能是欧亚联盟境内注册的申请人进行申请。EAC 符合性声明还必须由 EAEU成员国认可的指定机构记录在EAEU 统一注册服务器中注册。EAC符合性声明在整个欧亚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有效。
认证方案
Description 描述
1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2D | 用于单次交付。 该方案要求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样品的型式检验由制造商进行。 |
3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欧亚联盟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4D | 用于单个产品单次交付。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
6D | 用于批量生产。 该计划要求产品样品由 EAEU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需要体系审核。 |
第12条 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EAC marking
授权代表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认证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符合TR CU 要求的产品应标有EAC标志。将没有相关标志的产品投放市场可处以罚款和没收。
TR CU 017/2011关于轻工产品的安全性
产品如果符合TR CU 017/2011要求的,必须强制性要求在产品使用合格标志,并且产品标签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产品名称
原产地
制造商或授权代表信息
尺寸
组成成分
商标(如果有的话)
EAC标志
保修条款
生产日期
序列号(如有有话)
保养说明
以上信息必须以俄语或欧亚联盟所在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提供。
CU-TR合格证书(EAC)СЕРТИФИКАТ СООТВЕТСТВИЯ ТР ТС (ТР ЕАЭ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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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T-R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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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GOST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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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T-R符合性声明 ДЕКЛАРАЦИЯ О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ГОСТ Р (ДС ГОСТ 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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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R符合性声明 ДЕКЛАРАЦИЯ О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ТР ТС (ТР ЕАЭ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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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证(SGR)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О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СГ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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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函 ОТКАЗНОЕ ПИСЬМ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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