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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白酒葡萄酒EAC认证:TR EAEU 047/2018《关于酒精饮料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2-01-06 | 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红酒白酒葡萄酒EAC认证,TR EAEU 047/2018《关于酒精饮料的安全》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47/2018《关于酒精饮料的安全》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12月5日98号决定


一、范围
1. 本
TR EAEU 047/2018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内流通的酒精饮料的要求,在欧亚联盟成员国强制实施和执行酒精饮料生产过程、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相关要求,以及酒精饮料的标签和包装要求,以确保其自由流通。

如果与酒精饮料有关采用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则制定酒精饮料必须符合适用于酒精饮料的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相关要求,以及酒精饮料的标签和包装必须符合欧盟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

本技术法规是适用于对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决议批准的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 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技术规定,以及海关联盟TR CU 005/2011“关于包装的安全性”法规,并且不相矛盾。

2. 制定本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对其目的和安全的行为。

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内流通的酒精饮料。

本技术法规的技术法规对象是:

含酒精的饮料;

与酒精饮料要求相关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4、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a) 通过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过境的酒精饮料;

b) 为科学目的生产的酒精饮料;

c) 由个人生产的供个人使用的酒精饮料,但不在欧亚成员国领土内销售为目的;

d) 根据外贸协定出口到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以外的酒精饮料;

e) 含有乙醇的产品,按照附录 1 的清单。

二、基本概念

三、成员国领土内酒精饮料的流通规则
6. 如果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它的
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则允许在成员国境内流通。 .

7. 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酒类产品,以及其他适用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并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酒类产品,必须标注EAC标志才可以在欧亚联盟市场流通。

欧亚联盟成员国确保允许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酒精饮料在其领土上流通,以及适用于该技术法规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

8. 在欧亚联盟成员国境内流通的酒类产品必须附有运输文件,以确保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

9.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本联盟(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酒类产品,包括保质期已过的酒类产品应该根据欧亚联盟各成员国的立法进行国家控制(监督)。

四、酒精饮料技术法规对象的识别
10.对酒精饮料进行识别又:

a) 申请人;

b) 经认证机构认可,列入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登记册的检测实验室(中心);

c) 由欧亚联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d) 其他相关方。

11. 酒精饮料的认证评估定按照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第6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五、酒精饮料的安全要求

12. 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在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上流通的酒类产品在用于预期目的时必须是安全的。

13、酒类产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件2-4的要求。不允许在欧亚联盟成员国领土内流通的酒精饮料中存在传染性、寄生虫病及其毒素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病原体。

14.酒精饮料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由制造商制定。

如果制造商未规定有效期,则此类产品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15. 用于制造与酒精饮料接触的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如果没有,则应遵守各各成员国的立法。

16. 酒精饮料允许含有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9/2012《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安全要求》(的天然香料(天然香料和制剂)。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参照食品添加剂附录4表8规定。

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中规定了低酒精滋补饮料的安全要求。

17. 不允许:

a) 酒精饮料生产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中未规定的成分在酒精饮料中的使用;

b) 在制造酒精饮料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技术条件(如果有)或其他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更换葡萄品种或将其混合在酒精饮料中);

c) 将非食品原料中的乙醇添加到酒类产品中。

六、确保酒精饮料在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七、 酒精饮料的包装要求

八、酒精饮料标签要求

九、 确保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十、合格评定(认证
42. 酒精饮料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评估以下列形式进行:

a) EAC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 )(新型酒精饮料除外);

b) 根据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对新型酒精饮料进行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43. 评估酒精饮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44. 在评估酒精饮料的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必须是欧亚联盟境内的法人实体或在成员国境内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者进口商

45. 酒精饮料EAC符合性声明根据以下方案之一进行:

对于大量生产的酒精饮料 - 方案 3D 或 6D;

对于一批酒精饮料 - 方案 4D。

酒精饮料EAC符合性声明的方案的选择由申请人进行。

46. 申请酒精饮料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可以是:

a) 根据方案 3D 和 6DEAC符合性声明时——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b) 根据方案 4DEAC符合性声明时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卖方(进口商)。

47. 根据方案 3D、4D和 6D的酒精饮料EAC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他自己的证据(如果有)以及在认证机构和(或)测试实验室的参与下获得的证据进行。

48. 申请酒类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

a) 生成并分析一组文件和信息,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其中包括: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进行国家注册(SGR)请人的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适用于方案 6D);

合同副本(供应协议)和指明产品批次的运输文件(对于方案 4D);

与制造商(包括与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协议,规定供应到联盟关税区的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对其适用,以及对此类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针对制造商授权代表);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

这些文件以外语编写,并附有俄文译本和(或)如果各成员国立法有相应要求,则译成EAC符合性声明所在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已登记注册;

b)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四节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或检测实验室(中心)申请对酒精饮料进行鉴定,选择酒精饮料的样品(样品),并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c) 确保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方案 3D和 6D);

d) 确保酒精饮料取样(样品)、酒精饮料样品(样品)的研究(测试)和测量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联盟);

e)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运行的稳定性,以及生产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酒精饮料的生产条件。(对于方案 6D);

f) 接受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它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的EAC声明,,并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符合要求的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更新和终止程序注册符合性声明;

g) 确保酒精饮料在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h) 完成符合性确认程序后,生成并储存一套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依据,确认酒精饮料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本款“a”项规定的文件;

由认证机构或检测实验室进行的酒精饮料抽样行为;

在测试实验室进行的研究(测试)和测量的协议;

注册EAC符合性声明。

四十九、认证机构或检测实验室(中心)对申请人的要求:

a) 按照本技术法规第4节的规定进行酒精饮料的鉴定和酒精饮料样品的选择,并在酒精饮料抽样行为中反映鉴定和选择的结果,其中表明、酒类产品采样的地点和日期、酒类的储存条件和鉴定结果;

b) 制定酒精饮料的测试计划(表明酒精饮料的指标(特征),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测试;

c) 酒精饮料样品送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和测量(如果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0.检测实验室对酒精饮料进行测试和测量,制定测试报告并发送给申请人。

51. 为注册EAC符合性声明,申请人应该按照提交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注册、暂停、更新和终止程序的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并提供认证或测试机构实验室(中心)进行的酒精饮料抽样行为测试报告。

52、批量生产的酒精饮料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为:

根据 3D计划 - 不超过2 年;

根据计划 6D计划 - 不超过 3 年。

一批酒精饮料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由申请人确定,但不得超过酒精饮料的保质期。

酒精饮料的保质期不受制造商限制的,可以不为一批酒精饮料设置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

53、本技术法规系列生产的酒精饮料的EAC符合性注册声明,适用于自选定的酒精饮料样品生产之日起生产的产品,该产品经过检测选定样品的特定信息和生产日期信息可以在符合技术要求声明的字 8中注明;

五十四、本技术规程第48条“h”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保存:

a) 在确认批量生产的酒精饮料符合性后——自EAC符合性声明到期之日起至少10年内;

b) 确认该批次酒精饮料的符合性后 - 自该批次最后一款产品销售之日起至少5年内,如果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 至少10年自其注册之日起。

55、本技术法规第48段“h”项规定的一套证据材料,应成员国国家控制(监督)授权机构的要求提供。

56. 根据申请人的自己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方案 1C、2C(对于批量生产的酒精饮料)和 3C(对于一批酒精饮料)进行EAC认证(EAC certificate)。

十一、酒精饮料在欧亚市场上EAC标志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47/2018《酒精饮料的安全》附录1

不受欧亚经济联盟TR EAEU 0/20《关于酒精产品的安全性》技术法规要求管制的含乙醇产品清单*

* 文件正文与原文一致。 - 来自数据库制造商的说明。

1. 糖食制品。

2. 糖果产品。

3. 非酒精/发酵饮料。

4. 格瓦斯。

5. 发酵乳制品。

6. 生熏和干腌香肠。

7、啤酒及酒精含量不超过0.5%的啤酒饮料。

8、葡萄汁、浓缩葡萄汁、浓缩果汁、精制浓缩葡萄汁、蜂蜜汁、水果汁。

9. 不使用食用乙醇作为溶剂而获得的天然香料和水果或植物物质,包括浓缩的物质。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47/2018《酒精饮料的安全》附录2

酒精、酒精饮料、低度酒精饮料和含酒精食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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