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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起欧亚经济联盟的对外电子贸易
Внешняя электронная торговля ЕАЭС с 2027 года
2027年1月1日起欧亚经济联盟将实施新的对外电子商务规则
欧亚经济联盟正准备调整个人通过境外网店和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的进口程序。
关键日期为2027年1月1日。届时,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必须确保新版对外电子商务监管条例具备实际实施条件。
对于大多数商品,计划征收统一关税,税率为商品价值的5%,但每公斤不低于1欧元;同时,免税额度将维持在200欧元。与此同时,《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将电子商务商品单独划分为一类,并制定了专门的申报和海关管理规则。

事件背景
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已指示,确保在2027年1月1日前做好实施新的对外电子商务制度的准备工作。
此次修订的法律依据是《关于修订〈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条约〉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23年12月25日在圣彼得堡签署,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通过海关边境的流通进行了全面规范。
主要变化不仅体现在新的关税税率上。
《海关法典》中实际上新增了一套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通过互联网销售和购买的商品的独立运作机制。
这意味着将引入独立的概念、专门的申报表、商品放行的特殊规定,以及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制度。
2027年起具体会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电子商务商品成为独立类别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商品”这一概念。
其中包括以下电子商贸商品:
— 面向自然人销售的商品;
— 由自然人购买的商品。
因此,跨境网络贸易将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而不再仅依据商品进口或个人使用商品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2. 设立单独的关税
对于个人购买的大多数电子商务商品,规定了统一税率:
商品价值的5%,但每公斤不少于1欧元。
根据欧经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新税率应与《海关法典》相关修订条款的生效同时适用。
3. 免税额度——200欧元
同时计划将免税进口额度确定为:
200欧元以下。
如果购买金额在规定限额内且符合该制度的其他适用条件,则不对电子商务商品征收关税。
超过限额时,将适用既定的关税计算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程序应依据货物申报之日生效的规则进行评估。
4. 推出电子商务货物申报单
新制度规定使用专门的电子商务货物申报单。
不应将其与符合性声明混淆。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份文件。
电子商务货物申报单是货物申报时使用的海关文件。
EAC符合性声明——是关于产品必须符合欧亚经济联盟(EAEU)技术法规或其他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估的文件。
这两种文件互不替代。
5. 设立电子商务运营商制度
《海关法典》规定设立电子商务运营商。
在办理海关业务时,这些运营商享有特殊地位并承担特定义务。
具体而言,运营商可参与电子商务货物的海关申报,并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担任申报人。
这将构建一套专门的基础设施,用于大规模处理跨境网络订单。
新规涉及哪些主体
这些变更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尤为重要。
关注重点:
— 境外网店;
— 电子商务平台;
— 参与跨境销售的综合电商平台;
— 电子商务运营商;
— 物流及订单履约公司;
— 报关行;
— 从欧亚经济联盟(EAEU)境外向买家发货的卖家;
— 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自然人。
同时,新规不能自动适用于任何商业进口。
俄罗斯公司依据外贸合同进口商品,与自然人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进口模式。
当前监管机制的运作方式
在新系统启动之前,个人跨境网购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现行的“自用物品进口”机制进行监管的。
新举措旨在将电子商务单独划分为海关监管的一个独立领域。
正因如此,此次调整的范围远不止于简单地用一种关税税率替换另一种。
《海关法典》新增了以下方面的规定:
— 电子商务商品;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专项申报;
— 海关费用;
— 此类商品的放行;
— 仓储;
— 退货;
— 经营者与海关部门的协作。
事实上,欧亚经济联盟(EAEU)正在为跨境电子商务构建一套独立的关税体系。
改革后的影响
对消费者而言,最显著的变化将是200欧元的起征点和5%的税率。
对企业而言,改革的影响则更为深远。
需要将新机制整合到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信息系统中,并融入电商平台、电子商务运营商、物流及海关管理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
正因如此,欧亚经济委员会特别指出,不仅需要建立法规框架,还需做好成员国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
这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对于海外网店
必须明确该销售模式是否属于新《海关法典》所定义的对外电子商务范畴。
如果商品是通过电子平台销售给个人,且从欧亚经济联盟(EAEU)境外发货,那么新模式可能会直接影响进口程序和款项结算。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
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及海关信息系统的互动变得至关重要。
跨境销售模式正变得更加规范化。
针对物流公司
需要考虑新的货物申报和放行程序,以及承运人、报关代理和电子商务运营商之间的职责分工。
针对俄罗斯卖家和进口商
关键是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 通过互联网向自然人进行跨境销售。
2. 为在俄罗斯后续销售而进口的一批普通商业货物。
新的电子商务制度并不意味着任何商业货物批次都能按5%的税率进口。
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认证和申报
是的,这与技术法规有关,但在此特别重要的是不要简化这个问题。
新的海关制度本身并不会取消对产品安全性的强制性要求。
如果商品受欧亚经济联盟(EAEU)技术法规或其他强制性要求约束,则需单独确定是否需要:
— EAC符合性证书(COC);
— EAC符合性声明(DOC);
— SGR国家注册证书;
— 其他强制性符合性评估;
— EAC标志。
在欧亚经济联盟(EAEU)关于电子商务监管发展的文件中,专门探讨了调整需进行强制性符合性评估的产品进口程序的必要性。这主要与电子商务商品进口专项机制的出台以及海关保税仓库程序的应用有关。
因此,“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则无需证书”这一原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是否需要相关文件,并非取决于购买渠道本身,而是取决于对具体产品的要求及其进口和流通条件。
关于EAC标志
EAC标志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EAEU)技术法规的要求。
5%的关税和200欧元的免税额度本身并不能替代或废除EAC标志的标注规定。
如果针对特定产品,技术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估并加贴统一流通标志,则该问题需单独处理。
关于“诚信标志”
对外电子贸易的海关监管与强制性识别标志加贴属于不同的监管体系。
新海关制度的实施本身并不意味着商品自动免于遵守“诚信标志”体系的要求。
需考虑以下因素:
— 该产品类别是否属于强制标识范围;
— 谁负责将商品投入流通;
— 商品采用何种模式进口和销售;
— 此类操作是否有专门规定或例外条款。
因此,应针对每类商品分别核查标识问题。
关于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卡
《海关法典》的修订并未取消各电商平台自身对商品文件的要求。
如果电商平台要求提供证书、符合性声明、SGR或标识等信息,即使已完成电子贸易特殊制度下的海关清关手续,也不能替代这些文件。
对于卖家而言,仍需明确区分:
商品的通关手续与产品获准进入市场流通。
这是两个不同层级的监管要求。
主要风险与误区
误区1. 认为5%的关税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品
并非如此。
此处指的是电子商务商品的特殊通关制度。企业进行的常规商业进口,应按照海关法规的通用规则进行评估。
误区2. 认为200欧元以下的商品没有任何要求
免税门槛仅涉及关税。
它本身并不意味着产品自动免于安全要求、禁令和限制。
错误3. 将货物申报与EAC符合性声明混为一谈
前者涉及海关申报。
后者则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
错误4. 提前将所有供货调整为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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